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后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后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后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后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2007)100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請示》(京高法[2007]20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此復。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