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4.行政復議和解協議;
5.行政復議延期處理通知書;
6.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
7.規范性文件轉送函。
(三)處理結果
1.行政復議決定書;
2.行政復議調解書;
3.行政復議終止書;
4.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四)其他
1.行政復議文書送達回證;
2.行政復議意見書;
3.行政復議建議書;
4.其他。
第五十四條案卷裝訂、歸檔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案卷裝訂整齊;
(二)案卷目錄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
(三)案卷材料不得涂改;
(四)卷內材料每頁下方應當居中標注頁碼。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
第五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辦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訊、攝像、錄音等設備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保障。
第五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11月23日發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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