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試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
關于試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試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旅監管發[2010] 7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貫徹落實《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促進我國旅行社業形成批發、零售業務分工體系,現就試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可以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徠國內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臺灣地區旅游)和邊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為組團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為代理社。
二、組團社應當具有線路產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簽訂了合同,或與地接社簽訂了委托接待合同。
三、組團社委托代理社招徠旅游者的,雙方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此通知的有關規定,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項的內容、形式、代理費及其支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四、組團社委托代理社招徠旅游者的,應當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時,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徠授權書》,并報主管組團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托招徠授權書》應當載明組團社和代理社名稱、委托招徠的具體內容、委托期限,樣式規格應當便于放置和識認,并注意防止偽造,具體由組團社確定。
五、組團社可以將下列事項委托給代理社: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詢;
(三)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費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六、代理社可以將代理招徠的事項交由其分社、門市部承辦,但分社、門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組團社的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組團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負責其所在區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將代理業務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七、代理社接受委托從事代理招徠活動時,必須將《委托招徠授權書》與許可證、營業執照一起放置于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要位置,明示其為組團社招徠。所有宣傳招徠資料、廣告、行程和線路計劃材料上,都必須標明為接受組團社委托的代理招徠以及組團社的名稱,不得故意隱瞞或誤導旅游者和社會公眾。代理社應當在相關資料上,同時標明組團社的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八、代理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加蓋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加蓋代理社印章的,應當在蓋章處標明代理社名稱和“委托代章”字樣。代理招徠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須使用按照《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徠專用)》制定的合同。
九、代理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不論是使用組團社的合同,還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須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糾紛解決機制,并就訴訟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簽訂地”兩個選項,供旅游者選擇。
十、代理社收取旅游費用后,組團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發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發票。代理社出具發票的,應當在發票的項目欄標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線路團款”字樣。
十一、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組織或個人代理招徠旅游者,將在旅行社業內試行的基礎上,適時制定管理辦法進行試點和逐步開放。
十二、違反此通知規定的,按照《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請各地各旅行社認真按照此通知開展試行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業務工作,及時報告意見、建議和重要情況,我局將適時進行總結并制定、修訂規章或規范,以保證此項改革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
國家旅游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徠專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本網站,合同范本頁面有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