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
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部
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
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
保監發〔2010〕46號
各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局(辦公室),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工作,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規范拖拉機牌證核發工作
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GB 16151-2008《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和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嚴格把好拖拉機注冊登記關,規范拖拉機牌證核發工作。超過上述國家標準的拖拉機,不得進行登記、檢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注冊登記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各地不得以“變型拖拉機”等名義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
二、嚴格執行費率標準,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
各保險公司要認真執行拖拉機交強險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承保拖拉機交強險,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業保險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不得向不具備代理資格的機構支付拖拉機交強險手續費。
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的2009年7月1日后領取牌證的拖拉機,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按照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承保,并向當地保監局和農機化主管部門舉報。
各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總公司、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區經批準的營業性分支機構及其地址、聯系方式、營業時間和投訴電話等。各保險公司必須保證各營業性分支機構系統暢通、保單充足,確保拖拉機交強險及時承保。
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如果發現當地保險機構有擅自提高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標準或者以各種理由拖延承保或拒絕承保拖拉機交強險等情況,要積極向當地保監局反映。
三、繼續探索完善費率,推進拖拉機交強險工作
對于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記的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運輸型拖拉機,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積極協調,妥善處理,符合機動車標準的要力爭納入機動車管理范圍,確保拖拉機交強險真正發揮支農惠農的作用。
對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述運輸型拖拉機仍未納入機動車管理且綜合賠付率超過100%的地區,當地保監局與當地農機等相關部門可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協商研究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運輸型拖拉機交強險地區費率,并報中國保監會和農業部備案。
各地保監局、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各保險機構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協調,及時解決拖拉機交強險工作中的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據國家標準,進一步研究探索按照功率、載重噸位、使用性質等風險因素細分拖拉機檔次,推進拖拉機交強險工作的平穩持續發展。
四、加強拖拉機交強險業務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各保監局要加強監管,加大檢查力度,督促當地保險機構不斷提高拖拉機交強險承保、理賠服務水平。對于擅自提高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標準或以無保單和計算機故障等各種理由拖延承保拖拉機交強險者,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情節嚴重的,依法采取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以切實保護農民合法利益。
各保險總公司不得在系統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標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機構承保拖拉機交強險。對以任何理由限制拖拉機交強險承保業務的公司,保監會將依法在全國范圍內限制其交強險全部業務經營,并依法追究總公司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拖拉機牌證核發工作的監管力度,確保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對于2009年7月1日后仍違規違法發放拖拉機牌證者,絕不姑息,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要積極落實拖拉機交強險的把關、驗證、審查等制度,按照規定對未辦理拖拉機交強險的,不得準予辦理注冊登記、核發定期檢驗合格標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