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的企業范圍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于實行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的企業范圍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境保護部
關于實行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的企業范圍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于實行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的企業范圍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函[2010]140號
環境保護部函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明確需實行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企業范圍的請示》(贛環監字〔2010〕1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范圍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四類信息的企業,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公布的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關于環保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范圍
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范圍,依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主題詞:環保 信息公開 執法 解釋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