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財政部(85)財預字第47號《關于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通知規定的精神,立即組織力量對所屬各級人民法院尚未處理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進行徹底清點,造冊登記。依照規定變價后如數上繳國庫,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并請將檢查清理情況于6月20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
附:財政部關于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 (85)財預字第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市財政局,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海洋局、文物局、交通部、林業部、建設部、農牧漁業部、衛生部、鐵道部、經貿部、司法部及其他有關部委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銀行、中央總金庫,加發:南京市財政局:
各級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都應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國庫的問題,國務院、中紀委早有明確指示。財政部根據國務院、中紀委的指示精神,于1982年又以(82)財預字第91號、78號通知《關于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和《關于追回贓款贓物的財務處理辦法》,對有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據了解,全國大多數地區和部門貫徹執行了國務院、中紀委的指示和上述兩個具體規定,把各項罰沒收入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據反映,也有少數地區和部門,擅自截留應上繳國庫的罰沒收入,亂搞計劃外基建,亂買高級設備和消費品,濫發獎金,請客送禮,個別單位甚至亂拿亂借或低價私分罰沒物資。這不僅在經濟上給國家造成損失,更嚴重的是腐蝕了一些干部,給國家執法機關造成不良的政治影響。這種新的不正之風,必須堅決制止,立即糾正。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現對有關規定再重申如下:
一、認真整頓和清理查處經濟案件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
中央紀委1982年7月14日中紀〔1982〕31號《關于糾正當前處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重罰輕刑’現象通知》中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應責成有關單位對尚未處理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都要立即進行徹底清點、造冊登記,依照規定變價后如數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審計機關再次認真督促檢查,徹底整頓和清理罰款和沒收的財物,對應交未交的罰沒收入,應及時足額地收繳入庫;已經挪用的,原則上要如數追回,“貪贓枉法”的,要報告領導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二、各項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坐支截留。1982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同意的東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情況匯報中指出:現行的對走私、投機倒把案件的罰沒收入提成和獎勵辦法,執行中弊病很多,使一些單位滋長了本位主義“向錢看”的傾向,有的對應該法辦的“以罰代刑”,有的濫發獎金和私分贓物,使一些干部職工受到腐蝕。為了杜絕這些流弊,各項罰沒收入一律上繳財政,辦案部門不得自行提成和坐支截留,其所需的辦案費用,由財政部門另行專項撥付(見國務院辦公廳〔1982〕第10號參閱文件)。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上述指示,和隨后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制發的《關于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重申,各級公安、檢察、法院等政法機關和海關、工商管理、物價、交通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走私販私、投機倒把、違反物價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案件,依法收繳的罰沒款和罰沒物資變價款,都必須作為罰沒收入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自行提成、截留或坐支(海關總署按國務院國發〔1984〕167號文件辦理,下同)。依法追回貪污盜竊等案件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除依法歸還原主部分外,也都要如數上繳國庫。對于屢催不繳的,各級財政部門除報告領導機關嚴肅處理外,有權從其行政事業經費中扣繳。
三、依法沒收的各種物資,任何部門、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動用。各級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于依法收繳保管的各種物資,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罰沒財物管理辦法》有關罰沒財物的處理原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屬于商業部門經營范圍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國營商業單位負責變價處理,不得內部處理。商業部門對經銷的罰沒物資,也必須納入正常銷售渠道投入市場,不準內部處理;屬于金銀、有價證券、文物、毒品等物資,應及時交由專管機構或專營企業收兌或收購。凡是亂拿、亂借或低價私分罰沒物資的,應以“貪贓枉法”論,必須依法追究責任,進行嚴肅處理。
四、因辦案需要增加的費用,應由財政機關核實退庫,不得自行坐支留用。打擊經濟領域和其他領域犯罪活動,是各級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能和任務,其辦案所需費用,包括正常的辦案費用,國家預算都已有安排。有的執法機關,如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于偵緝調查任務較重,還要支付告發檢舉人獎金等,因此,除正常行政事業經費外,財政部《關于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規定:因辦案需要增加的費用,由案件主辦單位定期編報用款計劃,由財政機關核準后,在入庫的罰沒收入的20%至30%以內掌握退庫,統一安排使用,以彌補正常經費的不足。但是,辦案費用,必須由財政機關統一掌握退庫核撥,不得從罰沒收入中自行坐支留用。否則,不僅造成預算執行的紊亂,而且脫離財政監督和制約,容易產生流弊。各地如有自行坐支留用的,應即按國家統一規定改過來。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至于公安等機關因參加查緝走私等案件需要增加的辦案費用補助,由案件主辦單位(海關或工商管理等部門)從財政機關核撥的辦案費用中酌情分撥。公安等聯合辦案單位,不與財政機關直接發生辦案費用的領撥關系。
各級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部上繳國庫后,各級財政機關對于不另外領取辦案費用的執法機關,應在貫徹國務院關于節儉壓縮行政經費的原則下,在安排經費支出預算時,要考慮這些執法機關的業務特點,對其辦案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予以妥善安排。
以上各點,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中央各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國務院、中紀委的指示精神以及我部有關制度辦法,迅速布置并做好整頓和清理檢查工作。有關檢查情況,請于6月底以前報財政部,以便匯總報告中央和國務院。
198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