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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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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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201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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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doc
附件:
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于補助政府主導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為促進地方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拆遷面積、拆遷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別為30%、70%),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拆遷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遷建筑面積,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
拆遷戶數以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拆遷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30%+(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拆遷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70%〕×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其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拆遷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拆遷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拆遷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拆遷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拆遷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拆遷戶數。上述有關計劃拆遷面積和拆遷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準。
第九條 實施棚戶區改造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會同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在匯總審核各市、縣(師、團場)是否按照規定申報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1、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師、團場)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2、各市、縣(師、團場)有關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復印件,上年度各市、縣(師、團場)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計劃,上年度各市、縣(師、團場)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縣(師、團場)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復印件;3、省級財政部門及其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師、團場)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4、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上報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半年工作進展情況、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及土地供應開發情況;5、其他與審核有關的材料。同時,嚴格按照規定填報《____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
第十條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自治縣、省直管縣),抽查時要重點核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未能向專員辦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必要文件的,將不予認定。如果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相關地區財政部門會同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重新調整數據后再報。同時,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抽查審核結果以書面總結報告及附表形式上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財政部門、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應當將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后的上述資料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于未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意見的,將不予受理。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2010年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以各地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2010年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等因素為準。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2010年,中央財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據各地區當年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和財政困難系數等因素測算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并于2010年6月底前撥付到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從2011年開始,中央財政根據各地區經核定的年度拆遷面積、拆遷戶數和財政困難系數測算分配每個地區的資金規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達到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應于7月底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并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后,應當按照規定用于市、縣或師、團場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支出,并按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要確保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以及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于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將在全國范圍內通報,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于違反規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應得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