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
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
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
公通字[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大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促進機動車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公安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實行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作,制定實施辦法。酒后駕駛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是整治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重要舉措,是建立嚴管酒后駕駛長效機制的重要制度。各級公安機關、各保監局和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各保險公司”)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充分做好前期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該項制度穩步實施。各保監局和省級公安機關要在充分聽取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分工、實施步驟和信息交換程序規定,并建立費率浮動告知制度和異議處理制度。
二、結合實際,確定浮動標準。各保監局和省級公安機關要密切協作配合,在充分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在公安部和保監會確定的交強險費率浮動幅度內,明確飲酒后駕駛、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上浮費率的標準。其中,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10%至15%之間,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20%至30%之間,累計上浮的費率不得超過60%,確定費率標準情況應當報公安部、保監會備案。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費率方案、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不得擅自加收或減收交強險保費。
三、完善平臺,健全交換機制。各省級公安機關要定期匯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信息,并及時將相關信息轉遞給當地保監局。已建立車險聯合信息平臺的地區,要通過該信息平臺向保險機構轉遞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信息;尚未建立平臺的地區,可以通過數據交換、書面通報等方式實現信息轉遞。各保監局要認真做好協調配合、技術服務等工作,指導督促各保險公司做好業務系統的修改、調試等準備工作,實現各保險公司內部信息的共享,確保聯系浮動制度的順利實施。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快推進信息平臺建設步伐,擴大建設平臺的地區范圍,完善平臺功能。
四、加強宣傳,做好輿論引導。各省級公安機關和各保監局、保險公司要提前研究策劃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通過召開新聞通氣會、電視訪談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該項制度的目的、意義和具體辦法,最大限度地爭取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各地貫徹情況,請及時報公安部、保監會。
公安部 保監會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