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加強過渡期生產礦井安全監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加強過渡期生產礦井安全監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加強過渡期生產礦井安全監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加強過渡期生產礦井安全監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呂政發[2010]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呂梁市加強過渡期生產礦井安全監管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呂梁市加強過渡期生產礦井安全監管的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全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期間安全生產工作,規范過渡期生產礦井管理,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政府和省煤炭廳關于煤礦兼并重組整合的有關規定(晉政辦發[2009]1 00號和晉煤行發[2009]234號、240號、307號文件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過渡期生產礦井,是指兼并重組整合前證件齊全有效、已經辦理了采礦許可證等證照變更,或正在辦理變更的生產礦井中,方案批準保留(含需進行改造建設,未注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礦井)及2010年底整合關閉的礦井。
第三條 過渡期生產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煤炭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本實施辦法,確保過渡期安全生產。
第四條 申請過渡期生產礦井必須是與其整合區域內新建(改擴建)礦井建設互不影響、安全有保障的礦井。
第五條 整合方案批準的兩個及兩個以上礦井整合為一個礦井的,原則上只準許其中一個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組織過渡期生嚴。
第六條 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協議簽訂、接管工作未完成的,不得批準其過渡期生產。
第二章 過渡期生產礦井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主體企業與被兼并礦井簽訂正式協議。主體企業必須以“六長,,為主的管理團隊到位,成建制隊伍進駐,有正式接管手續。
第八條 過渡期生產礦井“六長’’必須單獨配齊,由主體企業提名,所在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核任命,并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嚴禁一個礦井的“六長’’代替整合范圍內其他過渡期生產礦井的“六長”。
, 第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各種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礦井特殊工種數量符合政策規定,并持有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職工隊伍按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培訓合格。
第十二條 礦井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等主要生產系統和安全監控、產量監控、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三條 礦井大型設備必須有檢測檢驗報告并在有效期內。
第十四條 礦井必須是“一井一面"、在一個水平組織生產,且掘進頭不得超過兩個。礦井采煤工作面滿足過渡期生產時,只準許保留一個掘進工作面。礦井必須實現機械化壁式開采。
第十五條 高瓦斯礦井必須有專用回風井,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抽采要達標。高瓦斯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且實際用途與證件、圖紙一致。
第三章 過渡期生產礦井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過渡期生產礦井必須由主體企業提出申請,并將隱患排查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數、火工品供應使用計劃等)、安全技術措施上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上報市政府,同時抄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由市煤炭管理部門按《呂梁市過渡期生產(建設)礦井申請審批表》審核并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煤炭糾察隊啟封,市礦山救護大隊入井對有害氣體等主要災害現場監測。
第十七條 主體企業根據啟封通知書和救護隊提交的報告,方可準許其過渡期生產礦井嚴格按照批復的整頓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入井進行整頓。整頓期間要明確整頓內容、入井人數、責任人,整頓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四章 過渡期生產礦井驗收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局關于規范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9號)的規定,過渡期生產礦井的復產驗收實行分級負責:
(一)地方國有煤礦和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上煤礦,由主體企業向煤礦所在縣(市、區)政府申請驗收,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初驗合格,由組織驗收的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縣(市、區)分管領導、助理簽字同意后,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根據縣(市、區)政府的申請驗收文件,組織有關部門對過渡期生產礦井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人、市長助理、分管副市長簽字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
(二)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下煤礦,由主體企業向煤礦所在縣(市、區)政府申請驗收,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縣(市、區)分管領導、助理簽字后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經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長助理、分管副市長簽字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九條 對申請復工復產的礦井,必須嚴格按照《關于規范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實施方案》和《關于加強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補充通知》的要求,重點針對實現機械化開采后礦井各系統、各生產環節配套情況及在瓦斯治理、“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進行深入細致的檢查,確保驗收質量。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驗收標準的礦井責令限期整改,到期經驗收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和驗收標準的,不得生產,并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條 驗收合格的過渡期生產礦井由市煤礦兼并重組領導組及時上報省煤礦兼并重組領導組辦公室,申請辦理相關證照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必須嚴把復工復產驗收關,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程序、嚴格標準、嚴格驗收。
第五章 過渡期生產礦井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必須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過渡期生產礦井進行全面檢查、重點監管。二旦發現違法、違規現象,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該停產的停產,該關閉的關閉,并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每月對所屬過渡期生產礦井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對全市過渡期生產礦井進行一次安全抽查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必須選配合格的“三委派"人員對過渡期生產礦井駐礦進行日常監管,并將“三委派"人員名單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三委派"人員必須每天跟班進行監督檢查,一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
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五人監管小組的管理,落實對過渡期生產礦井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主體企業必須認真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立專門監管機構,并將機構設置情況報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對所屬過渡期生產礦井必須加強日常晦管,對每個礦井每月至少組織3次安全大檢查。
第二十五條 主體企業要按有關規定保證對過渡期生產礦井的安全投入,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要定期審查各礦井安全投入實施情況,對投入不足、落實不到位或有較大安全隱患的礦井,一律停產整頓;有重大隱患的礦井,一律實施關閉。
第二十六條 主體企業要加強對過渡期生產礦井生產技術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要結合礦井實際,重新規范、更新各種圖紙資料,準確掌握井田內存在的各種隱患,做到心中有數,防范措施到位。
第二十七條 過渡期生產礦井的采掘范圍必須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劃定.并明確批復,不得破壞兼并重組整合后礦井的整體部署。采掘范圍之外嚴禁進行任何作業。
嚴禁越層越界開采和私挖、濫采的行為,一經發現,立即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按原證載能力或新核定生產能力組織均衡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開采。
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各主體企業要強化對“三超"的有效監督,防止超能力生產。
第二十九條 過渡期生產礦井必須加強現場管理。
(一)礦井“一通三防"必須做到通風系統無善、通風設施齊有效、風量分配合理、瓦斯監控系統運行正常、防塵供水系統完善;
(二)嚴格落實“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針,執行國家出臺的有關防治水規定;排水系統完善,杜絕水害事故;
(三)對大型設備要制定日常檢修和大修計劃,定期進行檢修和維修,確保各種保護裝置齊全有效、靈敏可靠。
第三十條 存在突水危險或井下積水積氣情況不明不得組織過渡期生產,過渡期生產礦井不執行“有掘必探”的,必須立即責令停產,按有關規定吊銷其過渡期生產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高瓦斯礦井未按規定建立抽采系統的,不得批準過渡期生產;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組織生產。
第三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在復產驗收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格掌握驗收標準,確保驗收質量。嚴禁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
對在過渡期組織生產中發生煤礦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和監管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過渡期結束后,本實施辦法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