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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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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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政辦發[2010]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呂梁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呂梁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有效監控煤炭產量,科學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產量遠程監測系統通用技術要求(MTl082—2008)》、《煤炭產量遠程監測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MTl 080—2008)》及《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和與系統運行管理活動有關的政府部門。
第三條市、縣兩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網絡租用、設備更新改造等費用由同級財政從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四條 各縣(市、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集團公司和煤礦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五條在本市轄區內的所有生產礦井應當安裝產量監控系統。新建、改擴建礦井的產量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
第六條煤礦企業的產量監控系統應當通過全市煤礦安全信息網絡系統與省、市、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嚴禁將該系統與互聯網連接。未經許可不得將其它網絡用戶聯入本系統。
第七條 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產量數據中心,配備數據庫服務器等網絡設施,以B/S模式構建監管平臺,存儲和管理所屬入網煤礦上傳煤炭產量數據,縣(市、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礦企業設立監控平臺。
第八條 市、縣(市、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預留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聯網端口,供同級財政、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絡連接。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安裝合格的煤炭產量網絡監測主站(控制終端)、視頻傳感器和計量儀器,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系統設備的安裝位置、數量、選型和設置應當能滿足全礦井煤炭產量的監測要求,并符合有關規定及行業標準;監測終端處應當安裝攝像機,晝夜監視計量儀器及輸煤設備的運行狀態。
第十條產量監控系統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取得“MA'’標志。用于煤礦井下或井口20米范圍內的煤炭計量監測裝置(以下簡稱監測裝置)應是防爆型電氣設備,其輸入輸出信號應是本質安全型信號,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與維護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中的要求進行。用于煤礦井下的電(光)纜應是礦用阻燃型。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的產量監控設備應當按規定要求安裝和配置防雷、接地、UPS等設施,監控網絡、通信設備、標校維修裝置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煤礦企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具有煤炭產量、系統工作狀態、輸煤設備狀態的監測、處理、存儲、查詢、顯示、打印等功能;應當具有嚴重超產報警功能。
第十三條 系統應當具有初始化參數、每小時產量、系統工作異常、嚴重超產等存儲和查詢功能;具有原煤/毛煤折算、各種煤炭基金和稅費等計算功能;具有防止修改產量等存儲內容(參數設置及頁面編輯除外)功能。
第十四條 系統應當具有視頻監視和圖像存儲功能,對計量儀器及相關輸煤設備進行視頻監視和圖像存儲,并具有攝像機工作狀態監測功能。
第十五條 系統主站應當具有數據存儲功能。當系統通信中斷時,主站存儲產量、系統工作異常等相關參數;系統通信恢復正常后,將系統通信中斷期間存儲數據上傳至監控中心。
第十六條 系統計量儀器及其傳感器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安裝,不得影響生產安全和正常生產;應按照《連續累計自動衡器檢定規程(JJGl95)》、《動態稱量軌道衡(JJG234)》、《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JJG555)》等有關標準安裝調試,安裝完畢后對計量儀器進行調校和定期年檢。
第十七條計量儀器的計量精度
皮帶秤計量精度:≤±2%:
軌道衡計量精度:≤±3%:
箕斗秤計量精度:≤±3%:
汽車衡計量精度:≤±3%。
第十八條計量儀器嚴禁擅自打開,需要開蓋維修或調整參數時,市直煤礦企業報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其余煤礦企業報縣(市、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煤礦企業應當保證系統24h連續運行。
第十九條 計量儀器等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處理、填寫故障登記表,并上報監控中心。在故障期間應當采用人工記錄的辦法進行產量監控,并將產量記錄錄入系統。
第二十條 設備使用前,應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并在地面通電運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當經有資質單位檢驗合格,并貼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二十一條 主站(控制箱)、計量儀器等交流電源應當采用雙回路供電;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必須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h。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要設立信息調度中心(監控中心)負責系統的運行管理,明確分管領導,配足配齊技術管理人員。系統管理、值班、維護、調校等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監控中心應當設置顯示設備(大屏幕)和監控服務器,監控服務器應雙機熱備;應當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應當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第二十四條煤礦企業監控中心應當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調校記錄;
5、監控中心運行日志;
6、監測日(班)報表;
7、原煤/毛煤折算系數報表。
第二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繪制產量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計量儀器、攝像機、主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并報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健全監控系統設備及傳感器的管理制度,按要求定期進行維修、校驗或更換。設備安裝、調校和連續運行時間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 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產量監控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負責網絡系統管理、產量統計、毛煤與原煤折算系統核定、上崗人員培訓考核及系統年檢等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管理。,要設立信息調度機構(監控中心),具體負責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調度中心應當設置顯示設備(大屏幕)和監控服務器。監控中心監控服務器應當雙機熱備;應當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應當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第三十條 縣(市、區)局監控中心應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實行24小時連續監控。監控值班每班至少3人。值班員必須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志,打印監測日(班)報表,并報有關負責人審閱。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監控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1、原煤/毛煤折算系數管理辦法;
2、監測信息(產量、系統工作異常、初始化參數)等定期歸檔、備份管理制度;
3、監測信息上報管理制度;
4、計量儀器定期巡檢調校制度;
5、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6、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
7、值班記錄制度;
8、采用核子皮帶稱,應制定輻射源使用、維護、存放、報廢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實行異常報告處理制度。煤礦企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在 2小時內向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將故障發生的時間、 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有故障不報告者, 視為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第三十三條 煤礦企業因停產、改造、檢修等原因超過2天以上(含2天),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未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從故障發生之日起至系統恢復運行之日止,按其日均產量的三倍核減其當年的核定生產能力。
日均產量=礦井年核定生產能力/330天
核減的產量=日均產量×3×故障天數
第三十五條 各煤礦企業和縣(市、區)信息調度中心應當每三個月對產量監控數據進行備份,備份在可靠的移動存儲介質中,備份數據應當保存二年以上;產量監控系統有關圖紙、技術資料必須保存二年以上;信息調度中心應當對初始化參數、每小時產量、嚴重超產、系統異常狀態等記錄保存二年以上;主站應當對初始化參數、每小時產量、工作異常狀態等記錄保存一年以上;主站存儲最近圖像時間應當不小于2h。
第三十六條各級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網絡用戶及操作人員不得通過監控信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條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煤礦企業應當保證網絡機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接地、不間斷電源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測試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煤炭產量監控網絡系統應當配備防病毒系統,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升級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并定期備份產量監測數據庫信息,確保數據安全。
第三十九條 各級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網絡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第四十條 煤炭產量系統設備嚴格執行設備報廢制度,使用年限不得超過行業規定。
第四十一條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礦礦井復產驗收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同時驗收和檢驗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并由驗收單位出具驗收和檢驗合格文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驗收不合格,不能通過復產驗收,煤炭生產許可證不予年檢。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擴)建、改造、整合等礦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按照基建礦井投產驗收程序組織驗收;生產礦井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組織驗收。生產能力為90萬噸/年及其以上的煤礦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生產能力為9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由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
第四十三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開采煤層、生產工藝、運輸提升方式等實際情況,測算毛煤與原煤折算系數,并以正式文件上報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四條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對其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或暫扣生產許可證,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以上1 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連續24小時或全月累計72小時不能正常運行;
2、煤礦產量監控設備故障8小時內未處理且未上報故障原因或一周內出現3次以上同類故障的;
3、累計3次人為破壞系統或中斷傳輸的;
4、發生超能力生產不予糾正的。
第四十五條煤礦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等級標準如下:
1、 煤礦企業存在上述行為,經確認為不可抗力、第三方責任,非企業內人為因素的,責令限期整改;
2、 煤礦企業存在上述行為,經確認為企業內人為因素或上述行為未在限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的,對煤礦企業其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并其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以上1 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 煤礦企業存在上述行為,經確認為企業蓄意破壞或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或暫扣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 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