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呼倫貝爾市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呼倫貝爾市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呼倫貝爾市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呼倫貝爾市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呼政發(fā)〔2010〕22號
各旗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駐呼倫貝爾市各單位:
《呼倫貝爾市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實施辦法(暫行)》(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編號:HGS—2009—0022)已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呼倫貝爾市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全市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長效機制,獎勵道德楷模,扶助道德模范,在全社會弘揚文明道德風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助困基金主要依靠政府支持,廣泛吸取社會各界資助,是以獎勵扶助道德模范為主要目的的獎勵性、救助性、群眾性的社會基金。
第三條獎勵助困基金的宗旨是獎勵、扶助道德模范,引領全社會崇尚道德模范、尊重道德模范、學習道德模范,弘揚社會正氣,促進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全面發(fā)展。
第二章獎勵助困基金的來源和獎勵助困對象
第四條獎勵助困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市財政撥付獎勵助困專項資金;
(二)接受社會各界的捐款。
第五條獎勵助困對象:市級、自治區(qū)級、國家級道德模范。具體條件是:兩年一次的全市、全區(qū)、全國道德模范獲得者,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接近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遭遇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困難的道德模范,給予適當扶助。
第三章獎勵助困方式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獎勵助困方式
(一)獎勵
方式:對道德模范采取現金獎勵的方式。
標準:對每位道德模范一次性獎勵10000元。
(二)助困
方式:一是解決道德模范生活困難。對生活困難的道德模范給予一定數額的現金資助,用于解決其本人和家庭生活困難。二是根據道德模范的困難情況和實際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幫助其解決困難。
標準:對生活困難的道德模范,在獎勵的基礎上,根據其困難程度進行扶助,扶助金額不低于獎勵金額。
第七條道德模范所在旗市區(qū)委宣傳部、文明辦對道德模范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后,將擬獎勵助困道德模范的基本情況和意見報市文明辦審核。
第八條市文明辦審核后,制定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實施方案報基金管理審核小組審批,經審核小組批準,并由組長簽字后實施。
第四章獎勵助困基金的管理
第九條成立基金管理審核小組。
(一)審核小組構成。成立由市長為組長,市委宣傳部部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為副組長,市文明辦、財政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為成員單位的管理審核小組,審核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明辦。
(二)審核小組職責。審核小組履行以下職責:監(jiān)督基金的籌集和運行;協(xié)調、研究基金運作的有關工作;審定辦公室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等。各成員單位職責: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年度預算、管理與撥付,市民政局負責道德模范助困對象的確定、方式的選擇提出審核、把關意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道德模范在就業(yè)、社會保障方面提出幫扶意見,市審計局負責對基金使用的審計與監(jiān)督,辦公室負責審核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道德獎勵助困基金由審核小組統(tǒng)籌管理。市委宣傳部、文明辦、財政局具體承辦。
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獎勵助困基金,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辦理支付,并實行專帳核算。
通過接受社會各界捐款籌集的獎勵助困基金,由具體接受捐贈的部門辦理繳款手續(xù),將資金繳入市財政。市財政按實際入庫的捐贈收入,全額安排用于獎勵助困基金,并按前款辦法辦理支付和核算。
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專款專用,不得用于除道德模范獎勵及助困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作工作經費。當年結余基金,結轉下年繼續(xù)用于道德模范獎勵及助困。
第十一條市文明辦負責對獎勵助困款項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獎勵助困基金審核小組報告年度獎勵助困款的發(fā)放和使用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各旗市區(qū)可參照本辦法設立道德模范獎勵助困基金。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呼倫貝爾市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