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松原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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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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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辦發〔2010〕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省級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松原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松原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辦發〔2000〕23號)、《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國辦函〔2003〕65號)、《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令第6號)、《吉林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函〔2009〕21號)等公文管理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工作,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管理科學、規范、安全、高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區)政府、各省級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及其它經市政府批準參加電子公文傳輸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電子公文是指通過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配置的“松原市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后,形成的方正CEB版式公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發送和接收過程。電子公文的生成包括電子公文制作、電子公文蓋章等環節;電子公文的發送是指公文經發文單位有關負責人核準后,通過市政府政務專網進行傳輸交換;電子公文的接收是指收文單位經身份識別、權限確定后,對公文進行瀏覽或下載。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檢查。各使用單位辦公室主管本單位的電子公文傳輸工作。
第六條 各使用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及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公文辦理制度和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 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傳輸的各類公文由各單位文秘部門嚴格進行審批。
第二章 電子公文的傳輸
第八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在市政府政務專網上運行。各使用單位要指派專人負責電子公文傳輸工作,并配備專用計算機、打印機,安裝市政府辦公室統一配發的客戶端軟件、電子印章。
第九條 負責電子公文傳輸的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隨時注意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提示,及時接收、打印、處理有關電子公文。要嚴格管理、發送和接收電子公文,未經本地、本部門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刪除和打印電子公文。
業余時間和節假日期間,負責電子公文傳輸的工作人員要確保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收到緊急文件提示后,應盡快趕赴單位,確保緊急公文能及時接收處理。
第十條 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要對公文的發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體例格式等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確定接收,并及時簽收處理。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要及時與發送單位聯系,請求重發或追加打印份數。
第十一條 發送電子公文時,在選擇公文主送、抄送單位的同時,須設置允許接收單位打印的份數。打印超出設置份數的,輸出文件不再顯示紅頭、紅章,不再具有法定效力。
各使用單位發送公文時,應遵照《向市政府報送公文的若干規定》(松政辦發〔2010〕9號)相關要求進行。對于附件容量過大(如方案、圖片、音像等),在系統中難以通過技術手段傳輸的,要將公文正文部分電子傳輸,附件部分紙質報送。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公文,要將部門代擬稿或轉發稿的WORD文稿和CEB格式文件同時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上報。
有前案的公文,要將掃描文件與上報電子公文合并后一并上報。
第十三條 各單位橫向間進行電子公文交換時,須確保文件格式內容和主送單位等要素規范準確,發送時要嚴格執行操作程序,避免向無關單位錯發或亂發公文。
第十四條 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中完成發送電子公文操作的時間為電子公文的發送時間;首次進行電子公文打印或脫密下載,及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接口讀取電子公文進入收文單位辦公系統的時間為電子公文的接收時間。
第十五條 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正式運行后,除特殊情況外,市政府辦公室不再發送非涉密的紙質公文,并拒收紙質公文的上報,對不按要求、不符合體例格式的公文一律退回。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收文情況定期檢查和通報,對因遲收、漏收公文等原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電子印章是指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上進行電子公文傳輸使用的電子印章。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管理等同于實物印章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執行。
第十九條 各使用單位電子印章的制作須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供紙質印模,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制作、頒發,各單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二十條 各使用單位要指定在編專職人員負責保管和使用電子印章。電子印章由專職人員通過專用計算機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上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子印章的制作、變更或銷毀需在電子印章服務器上安裝加密器件,該加密器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管理。變更或銷毀電子印章時,市政府辦公室相關處室和電子印章所屬單位相關人員必須同時在場。
因單位名稱變更、合并、撤銷或電子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電子印章的,須將原電子印章交回市政府辦公室,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再使用的電子印章必須退回銷毀。電子印章存儲介質人為丟失的,須由本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說明情況,市政府辦公室將按規定程序給予補辦,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技術服務部門是電子公文傳輸的技術保障機構,負責本單位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技術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當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出現故障,造成電子公文無法在市政府政務專網正常交換時,要及時告知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管理處,盡快組織有關單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同時,告知市政府辦公室文電處通過機要途徑傳遞紙質文件。
第二十四條 電子公文傳輸人員變動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人員名單和手機號碼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申請參與市政府公文交換的單位,經市政府辦公室批準后,必須按照要求進行網絡聯接,并安裝相關軟硬件設備,搭建滿足電子公文傳輸的環境。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各省級開發區管委會可按照市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標準規范建設各自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并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已經建設和計劃建設自身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單位,必須保持與市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兼容。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條 涉密公文不得以電子公文的形式傳輸。
第二十八條 電子公文傳輸各環節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電子印章及身份認證存儲介質、路徑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用戶密碼口令要由使用單位定期更換。
第三十條 用于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要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電子公文歸檔按照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在本地或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松原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