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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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松政發〔2010〕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省級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松原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松原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行為,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松原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規定的其它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級政府要求,編制年度審計計劃。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列入審計計劃。審計機關對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重點投資項目要進行跟蹤審計。
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審計機關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本辦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對投資項目的效益、效果做出客觀評價。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部門(市發改委)要及時向審計機關抄送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審批情況。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 凡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財務決算批復和資產移交手續;審計結論做出前,即在規定的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期限內,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過總工程價款的80%,審計結束后按審計結果結付工程款。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過程中,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受相關專業技術局限時,可根據審計事項的具體情況,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計劃組織實施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項目審計經費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及開展項目審計所需的必要支出。
第七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要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事項,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審計結果,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審計機關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視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時,要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超出審計處理權限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按國家規定和本級政府要求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開工之前或停、緩項目復工建設之前,建設單位要持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設計總概算、年度建設資金計劃等文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申請。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受理審計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計意見或審計結論,發送建設單位和審批項目開工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籌措方式、償還方式;
(二)征地、拆遷及道路修建、水電安裝等前期費用支出情況;
(三)建設單位是否建立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對經審計不符合國家規定開工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通知對建設單位資金撥付負有管理職責,或對其資金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暫停撥付有關建設資金款項,建議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二條 凡屬國家規定的、建設期較長的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在其已開工建設、尚未辦理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階段,審計機關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同級政府的決定,對其進行在建審計。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設計總概算調整情況;
(二)設計變更的內容和調整情況;
(三)各項建設資金來源到位情況和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情況;
(四)政府投資項目經濟合同實施情況;
(五)有無非法集資、攤派或亂收費情況;
(六)建設成本及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七)是否按國家規定足額計提和繳納國家稅費。
第十四條 對在建工程審計包括跟蹤項目審計,要根據情況及時提出審計意見或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政府投資項目初步驗收結束后,及時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并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未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可依法實施審計。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真實和完整的資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及設計變更資料、概算及修正概算資料和審批文件;項目總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標書,工程結算資料;隱蔽工程記錄、竣工圖紙;基建、技改投資計劃;工程項目點交清單,財產、物資盤點移交清單;初步竣工驗收報告;對賬簽證資料,根據竣工驗收辦法編制的全套竣工決算報表及文字報告和全部財務賬簿等資料。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及概算、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工程造價結算情況;
(四)交付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各項結余資金情況;
(五)尾工工程項目和資金預留情況;
(六)建設收入和包干結余的核算、分配及留成情況;
(七)應交稅費情況。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的同時,要對建設、施工、采購、工程監理等單位與該政府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上述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九條 竣工決算審計結束后,被審計單位要根據審計機關結論的工程價款與有關單位結算。其中:由財政全額安排的投資項目,審計核減部分全額收繳財政;對其它政府投資項目,如果已付工程款超過審定工程價款而多付價款的,多付部分按照政府投資比例收繳財政。
第二十條 對未經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和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建議有關部門停止撥付有關建設資金,不予批復項目決算,不予辦理產權登記,不予全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務收支規定,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追回損失,并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計機關審計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政府投資項目,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建議、意見,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其它相關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各縣(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松原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