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綏化市市本級生產加工納稅項目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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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綏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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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政辦發〔2010〕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綏化市市本級生產加工納稅項目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綏化市市本級生產加工納稅
項目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創新招商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有效開展招商引資活動,促進市本級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加工納稅項目招商引資中介人是指引薦、促成綏化市行政區域外,項目開工生產后綜合稅賦超過6%,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不含對上爭取財政資金和財政擔保貸款),以及股份制或中外合資企業外來投資比例不低于40%的投資項目落戶市本級并依法設立企業(公司)或與市本級現有企業進行合資、合作的自然人或單位。
第三條 對自然人引資中介人,獎勵資金由市政府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獎勵;對單位引資中介人,可在項目開工后,按規定程序和實際投資的數額先行兌現部分獎金,用于招商前期費用支出。獎金屬于稅后收入。
第四條 引進資金獎。根據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進行一次性獎勵。投資500萬元—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按2‰進行獎勵,投資5000萬元—7500萬元(不含7500萬元)按5‰進行獎勵,投資7500萬元—1億元(不含1億元)按7‰進行獎勵,投資1億元以上獎勵100萬元。
第五條 財稅貢獻獎。項目投產納稅3年優惠期結束后,連續5年享受實際上繳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1%-5%的額度獎勵(每個年度獎勵比例從5%起依起降低1個百分點。投產納稅后第4年和第5年獎勵企業部分計入引資中介人獎勵基數)。
第六條 引資功臣獎。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生產加工納稅型項目的自然人,除兌現獎勵資金外,在項目建成投產后,可為其安排1名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在財政開支事業單位就業;對招商引資有功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干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提拔重用。
第七條 申報程序及考核認定。中介人申領獎金,須填寫由市商務部門印制的《招商引資中介人引進項目表》和《招商引資中介人獎金申領表》,并按其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商務部門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審核認定,上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執行。有特殊情況需他人代為辦理的,須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權書。
第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商務部門提出解決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新簽約項目按本辦法獎勵,各縣(市、區)可參照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