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商務部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商務部
商務部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0年第3號
商務部令 2010年第3號
《商務部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8月16日商務部第4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務部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鑒于我國出口預核簽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實施,為了使《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1999]外經貿配管函字第68號)的相關表述符合實際情況,商務部決定對《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一條中的“(包括進、出口許可證與紡織品被動配額證書,下同)”。
二、刪除第四十條第三項:“(三)不按出口協調價格簽發許可證”。
三、將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條中的“外經貿部”統一修改為“商務部”。
《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發布。
部長:陳德銘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