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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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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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府辦發〔2010〕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規定》已經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規定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有效推動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建立行政與司法良性互動機制的若干意見》的落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出庭參加行政應訴工作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參加下列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應訴工作:
(一)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或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各級政協邀請政協委員參加旁聽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行政機關負責調查取證、但以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四條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應當參加下列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應訴工作:
(一)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
(二)各級人民法院就具有行政執法典型意義的案件邀請社會各界旁聽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五條除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對其他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應訴工作,行政機關可委托本機關1至2名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
第六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出庭前熟悉案情,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答辯材料等。
(二)準時到庭參加應訴,遵守法庭紀律。
(三)全面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積極配合法庭調查并提出辯論意見。
(四)認真履行法院的判決。
(五)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旁聽。
第七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在行政應訴中發現的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分析,提出解決方案,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八條下一級政府負責人出庭參加行政應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司法文書后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報送一份復印件)。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庭應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司法文書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報送一份復印件)。
第九條政府法制部門每年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檢查,并對不按規定出庭應訴的予以通報。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評議考核范圍。
第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