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萍鄉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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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萍鄉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萍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萍鄉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萍府發〔2010〕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萍鄉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市委第10次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萍鄉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和《江西省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兵家庭優待適用本辦法。各縣級人民政府(含萍鄉經濟開發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
第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戶籍所在為農村的,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含萍鄉經濟開發區)所轄民政部門按照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0%確定,在國家財政費改稅農村優待金轉移支付資金中發給,不足部分由當地縣級(含萍鄉經濟開發區)財政解決。
第四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戶籍所在為城鎮的,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確定,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含萍鄉經濟開發區)財政統籌負擔。
第五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當年的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上,憑證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獲得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0%;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20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100%;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50%;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20%;
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級比例增發。
第六條征集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和直接進西藏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庭特殊優待金政策按省政府文件執行。
第七條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知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按上述規定發給。
第八條市民政局參照市統計局提供的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各縣(區)本年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標準,以文件下發。
第九條各地民政部門主動與人武部聯系,對當年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家庭進行核定,并根據市民政局確定的發放標準核算本地優待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通過惠農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打入其家庭賬戶,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當地民政所通過銀行發放。
第十一條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年度發放,在每年12月底前發放到位。
第十二條對下列義務兵,不發放家庭優待金:
(一)征兵計劃指標外入伍,無入伍通知書的。
(二)在校大學生以外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
(三)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
(四)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被勞改、判刑的。提前退伍的義務兵,按照實際服役年限進行優待。
第十三條負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優待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辦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