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鷹潭市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鷹潭市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鷹潭市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鷹潭市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鷹府辦發〔2010〕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鷹潭市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鷹潭市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
(暫行)
為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扎實有序地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09〕9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第二條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國家的要求,做好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銜接等工作。
第三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把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放在第一位;堅持立足市情,確保基本藥物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堅持近期重點改革任務與遠期制度建設目標相銜接,分階段實現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目標。
第四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照全省統一領導、地方分級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多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模式,強化各級部門職責與協調配合。
第五條 成立鷹潭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 負責全市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的制定及貫徹實施。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六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總目標是: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用藥,促進醫藥衛生事業全面健康協調發展,維護健康公平,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
第七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具體目標是:
(一)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市12所鄉鎮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機構數占全市衛生院總數的35.3%)和所有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確保2010年初全部到位。2010年12月20日前,各縣(市、區)選擇一個中心衛生院和一所公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啟動試點。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并實現零差率銷售,同時實行財政性補償。
(二)全市12所鄉鎮中心衛生院為貴溪市羅河中心衛生院、貴溪市塘灣中心衛生院、貴溪市志光中心衛生院、貴溪市文坊中心衛生院、貴溪市周坊中心衛生院,余江縣潢溪中心衛生院、余江縣馬荃中心衛生院、余江縣中童中心衛生院、余江縣畫橋中心衛生院、余江縣錦江中心衛生院、月湖區童家中心衛生院、龍虎山風景旅游區上清中心衛生院。
(三)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再確定具體名錄。
(四)到2011年,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保證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和合理使用,藥品價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鄉居民基本用藥負擔,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藥物需求。
(五)到2020年,建立起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主體的、覆蓋城鄉,規范、完善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并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保證人民群眾能夠及時獲得安全有效、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的基本藥物,保證基本藥物的規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八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使用非目錄藥品的,由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組織專家論證,報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批準。
第九條 非目錄藥品的遴選。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市財政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疾病譜變化、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從嚴控制。
第十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使用非目錄藥品具體品種,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范圍內選擇,確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療必需的,也可從目錄(乙類)中選擇。增加藥品應是多家企業生產品種。
第四章生產儲備
第十一條 建立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進一步規范基本藥物的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十二條 完善藥品儲備制度。對臨床必需、價格低廉、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不可替代的基本藥物鼓勵企業生產,納入國家和省級儲備范疇,保障生產供應。
第五章采購配送
第十三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參加以省為單位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四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麻醉、精神藥品、免疫規劃疫苗、免費治療的抗結核藥、抗麻風病藥、抗艾滋病藥、抗瘧藥、計劃生育藥品以及中藥飲片等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仍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基本藥物由中標的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標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可以委托3家中標配送企業配送,其中省級2家,設區市級1家。配送企業資格和藥品配送費用由省招標確定。
第十六條 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管理。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合同法》等規定,根據集中采購結果簽訂合同,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中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第六章 配備使用
第十七條 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期,確需配備、使用非目錄藥品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目錄藥品銷售額不超過藥品總銷售額的30%,非目錄藥品使用品種不超過藥品使用品種總數的30%。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后執行。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范使用。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藥事管理機構,完善醫師處方監督檢查和審核制度,加強醫師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的培訓,鼓勵醫師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規范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發揮臨床藥師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和規范臨床用藥行為的作用,為藥物治療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九條 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對處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第七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完善和規范政府調控與市場作用相結合的基本藥物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價格監督管理,健全基本藥物價格監測管理體系。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采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
第八章 補償報銷
第二十二條 建立并完善基層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適當提高基層醫療機構技術服務價格。落實政府投入政策,進一步加大政府補助力度,彌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零差率減少的收入。補助資金按基本藥物實施情況、基層醫療機構前兩年實際利潤和定編醫務人員三大要素測算,統籌安排。財政補助資金采取上年度預撥,下年結算辦法實施,以后年度政府補助經費根據運行情況適當調整。財政補助經費按隸屬關系,屬于縣(市、區)級的,由省、縣(區)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屬市級的,由省、市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財政補助經費與財政其它補助經費統籌用于基層醫療機構房屋修繕、設備維修和人員經費支出,醫務人員的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相銜接。
建立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考核體系。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以基本藥物使用和醫療服務質量為核心,對基層醫療機構進行考核,財政補助經費的撥付與考核結果掛鉤。基層醫療機構應以服務質量、工作數量和醫德醫風考評為核心,對職工個人進行考核,個人工資性收入與考核結果掛鉤。
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堅持預算管理權不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戶核算”的原則,對全縣鄉鎮衛生院財務管理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和《江西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報銷比例比非基本藥物提高10個百分點,具體操作辦法由市衛生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并結合實際情況分別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藥物費用合理分擔機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使用的基本藥物費用,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安排;基本醫療服務中使用的基本藥物費用分別由政府、社會和個人合理分擔。按照國家醫療保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財政能力,提高基本醫療保障對基本藥物的支付水平,降低個人自付比例,引導廣大群眾首先使用基本藥物。
第九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督。對基本藥物實行定期質量抽檢,杜絕不合格的基本藥物進入流通和使用環節,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檢結果;加強和完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藥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證用藥安全;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
第十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六條 建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成本效益評價和考核制度。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進行分析評估,把基本藥物的價格降低程度、給群眾帶來的實惠,對基層醫療機構運行、醫生行為造成的影響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加大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和公共衛生服務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和醫務人員績效工資掛鉤。各地要定期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將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納入當地醫改工作考核內容,將政府考核與社會監督結合,促進基本藥物制度不斷完善。
第十一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鷹潭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由市衛生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承擔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強化部門責任與協調配合。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改部門負責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及零售價格制定與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償政策,保證資金到位;勞動和社保部門負責基本藥物支付政策制定和執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基本藥物生產、配送企業資質認定,對基本藥物進行質量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并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其他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承擔相關職責任務。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組織領導。
第三十一條 各地根據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當地實際,落實政府責任,切實履行職責,搞好統籌協調,完善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落實財政補助政策,并與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政策銜接一致。
第三十二條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要加強合理用藥宣傳與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度和信賴度;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相關政策宣傳解讀,爭取社會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結合制度的實施做好輿論宣傳與教育引導工作,形成共同推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合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地根據本方案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