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棗莊市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運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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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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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政辦發[2010]4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棗莊市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運行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棗莊市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運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社會化水平,建立應急隊伍建設發展的長效機制,提升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降低災害事故造成的傷亡和損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市、區(市)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隊伍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解放軍現役和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等力量組成的骨干應急救援隊伍,政府職能部門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專兼職救援隊伍,各行業、各領域專家人才組成的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及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應急救援隊伍的統一領導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是本級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應急救援的指令傳遞、情況反饋工作,具體對應急救援隊伍實施組織、協調、監督和調用。
第四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專業特點,遵循“誰建隊、誰管理,誰使用、誰保障,統一指揮、協調運行”的原則,分別由政府職能部門、軍隊、企事業單位、自治組織等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建設管理。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
第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分類及建設標準。
(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指依托各級公安消防隊伍組建的各級政府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人數由其最高出勤人數來定。市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稱為“棗莊市應急救援支隊”,區(市)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稱為“XX區(市)應急救援大隊”。
(二)骨干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解放軍現役和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等力量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骨干應急救援隊伍人數由其管理單位按最高出勤人數來定。其救援隊伍稱為“XX部隊應急救援隊”、“XX武警應急救援隊”、“XX預備役應急救援隊”、“XX民兵應急救援隊”。
(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組建的配備專業裝備器材,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由專門人員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中專業技術事故的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公安、國土資源、民政、建設、交通、水利和漁業、農業、衛生、安監、環保、林業、人防、煤炭、畜牧獸醫、氣象、地震、電力、電信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人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市級每支專業應急救援隊不少于20人,區(市)級每支專業應急救援隊不少于10人。其救援隊伍稱為“棗莊市XX專業應急救援隊”、“XX區(市)XX專業應急救援隊”。
。ㄋ模┗鶎討本仍犖,是指由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社區等群眾自治組織,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的專職、兼職、義務應急救援隊伍。
。ㄎ澹⿲<覒本仍犖椋侵赣筛餍袠I、各領域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家人才組成的專家隊伍。市、區(市)政府應組建覆蓋多行業、多專業的應急專家組。專家隊伍可由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部門負責日常管理、服務和協調。
(六)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愿者協會以及其他組織建立的各種志愿者參加的應急救援隊伍。
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人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其中,市級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人數應不少于200人,稱為“棗莊市志愿者應急救援隊”;區(市)級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人數應不少于150人,稱為“XX區(市)志愿者應急救援隊”。
第六條 各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后,應明確責任人,確定通信聯系方式,明確值班備勤地點、工作職責及任務,實行人員動態管理,適時更新人員資料。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詳細情況要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第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要堅持“險時救援,平時防范”的工作方針,貫徹“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的應急工作原則。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各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有關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救援的規定;承擔本單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單位和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派的應急救援任務。
。ǘ﹨f助制定和完善本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熟悉作業環境、場所和應急預案、處置方案、救援物資儲備等情況;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培訓,組織應急救援業務訓練,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救助能力。
(三)積極做好應急準備,加強應急救援裝備、設備,器材和物資的補充更新、維護和保養,確保其性能良好,滿足搶險救援需要,做到保障有力。
。ㄋ模┰诎l生各類突發事件后,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專項指揮機構的指令,迅速集結、快速反應、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安全有序、科學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盡全力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協調處置重大以上突發事件后,由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參戰救援隊伍負責人開展應急救援實戰評估,總結救援經驗教訓,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責。主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規定的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任務。
第九條 骨干應急救援隊伍職責。解放軍現役和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軍事法規、文件的規定,積極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
第十條 專業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職責。根據本部門、行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在發生突發事件的第一時間快速有效地開展專業應急救援。
第十一條 應急專家隊伍職責。
。ㄒ唬⿲ψ匀粸暮、災害事故、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進行預測、調查、評估和分析。
。ǘ⿲碧幹霉ぷ髦械闹卮鬀Q策和行動方案進行科學論證,提供技術支持,協助制定、修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
。ㄈ┩瓿赏话l事件領導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職責。針對各類突發事件特點,根據志愿者自身的專業技術和裝備水平,協助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第四章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第十三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在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協調和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做好各項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日常在接受組建單位領導、管理、使用的同時,接受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協調;緊急狀態下,直接接受各級政府突發事件領導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調度和使用。
應急救援隊伍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簡化調度程序,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職能的同時,要服從上級指揮調度參加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員、骨干力量開展培訓,創造條件讓他們參加各種演練,提高實際應對能力。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對培訓工作負總責,應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業務學習、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救援人員的處置能力。解放軍現役和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公安消防等骨干隊伍和專業隊伍應加強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強化救援能力。
第十五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本救援隊伍的性質,建立相應的值班備勤、崗位工作、培訓演練、裝備維護保養等相關規章制度,以保證救援工作的高效和有序。
第十六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骨干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50%以上人員不間斷值班備勤,通訊聯絡保證24小時全天候暢通。專業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相關突發事件的警報,進入預警期后,要立即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第十七條 市、區(市)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會議,總結經驗,交流工作。
第五章 調用與指揮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時,由其管理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調度,并接受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協調和上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調度指揮。應急救援隊伍遇有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出動:
(一)發生突發事件,接到本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命令時;
(二)接到本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指揮機構的命令時;
。ㄈ┙拥奖炯壵话l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的命令時;
。ㄋ模┙拥缴霞壵畱惫芾聿块T的命令時;
(五)骨干救援隊伍管理部門接到所在地政府請求時。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現場指揮原則。
。ㄒ唬┙y一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置需要多種救援力量共同參與時,實行統一指揮,保證調度暢通、配合有力。
(二)分類指揮。發揮各專業隊伍的優勢,各專業救援隊伍的負責人應根據總體救援部署,負責本救援隊伍的指揮。
。ㄈ┲鸺壷笓]。下級要服從上級指揮命令。
。ㄋ模┈F場指揮,F場總指揮可以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實施授權指揮,委托現場救援隊伍中最熟悉情況、最有實踐經驗的一線指揮員實行臨場指揮作戰,接受委托的指揮員應及時向總指揮請示匯報。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現場指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兩種及以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當地政府領導或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領導到達現場時,應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到場的政府最高領導擔任總指揮,實施現場指揮,到場的應急救援隊伍的最高指揮員參加現場指揮機構。
(二)在兩種及以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當地政府領導或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未到達現場時,到場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突發事件現場情況,迅速協商成立臨時指揮部,由主要參戰專業隊伍領導擔任一線指揮,制定救援行動方案,實施救援。
第六章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助相結合等方式,建立穩定的應急救援隊伍經費籌集渠道。各級政府應加強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建設,確保達到國家有關裝備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要鼓勵、支持應急救援隊伍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發使用應急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二十四條 逐步建立外圍救援補償機制。應急救援隊伍實施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搶險救災時所造成的裝備、設備、器材和物資的損壞、損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資源,由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各種搶險救災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