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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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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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政發[2010]11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現將《棗莊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棗莊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5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安裝、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以下簡稱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盜竊、搶劫、破壞、侵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安全技術防范活動,具有入侵探測、防盜報警、出入口控制、視頻監控和安全檢查等功能并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設備。
所稱技防工程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運用技防產品所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我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主管部門,市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技防產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裝置的使用、保養、維修、更新制度,落實各項防范措施,不斷完善安全防范體系。
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將知密人員限制在最小范圍,并注冊存檔。
第六條 棗莊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是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助手,是技防行業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社會組織;該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行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技防行業人員培訓、資質等級的推薦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技防系統工程的論證、評估、驗收工作。
第七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行為規范,規范技防行業秩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促進全市技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技防范圍
第八條 下列場所、部位必須采取技防措施:
(一)武器、彈藥庫;
(二)存放國家機密檔案、資料的部位;
(三)集中儲存易燃、易爆、劇毒、致病毒菌、國家管制藥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的倉庫、場所;
(四)金融機構所屬金庫及營業場所;
(五)博物館、文物店及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寶的場所;
(六)工交、財貿、物資等系統的重要倉庫和存放高檔商品、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七)單位的財會室及集中存放現金、證券、貴重物品的部位;
(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區;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場所和部位。
第九條 安裝報警監控裝置的單位應逐步與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聯網,形成多級報警監控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在公安機關指導下,由單位領導或法定代表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技防工作。
第三章 技防產品
第十一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要嚴格執行《山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規范》。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技防產品管理工作,審查《生產登記批準書》有關申請材料,監督管理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技防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的年檢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應當進行進貨驗證,驗明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安全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
第十四條 申領技防產品銷售許可證單位,不得變相進行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
第四章 技防工程
第十五條 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營業執照(三級資質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固定辦公場所不少于60平方米;二級資質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固定辦公場所不少于100平方米;一級資質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固定辦公場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三級資質具有6名以上專業技術(計算機、電子、通信、自動化等)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博士學位等同高級職稱,碩士學位等同中級職稱),外聘人員不超過1人,并不得擔任主要設計人員和關鍵崗位負責人;技術人員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二級資質應配備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計算機應用、管線設計、安裝調試等專業技術人員10人以上,其中專業對口的具有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一級資質應配備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計算機應用、管線設計、安裝調試等專業技術人員15人以上,其中專業對口的具有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7人,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三)具有必要的檢測、調試儀器設備(兆歐表、示波器、萬用表、直流穩壓電源、照度計、接地電阻儀等),且須經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
(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包括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技術、質檢、人事、技術檔案等部門)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質量的采購、設計、施工、維護維修及保密、人員培訓等管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及技術人員無相關犯罪前科;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30日內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書面告知市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外地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技防工程時,應將從業條件告知市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并經市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進行技防資格驗證,具備公安機關核發的《技防工程設計施工條件告知(備案)證明》,方可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
第十八條 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可到市公安機關申請設計、施工等級確認。一級設計、施工單位報省公安廳確認登記,二級及三級設計、施工單位由市公安機關確認登記。
第十九條 《山東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等級確認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設計、施工單位應于有效期內,持通過年審的工商營業執照、工程業績和其他從業條件證明材料,向原確認機關申請重新確認登記。
達不到規定工程業績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技防資質等級,或者取消技防資質進行六個月整頓,合格后再重新申辦資質。
第二十條 技防工程按照風險等級或工程投資額劃分級別。
第二十一條 技防工程的設計、方案論證、審批、施工、驗收、維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驗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單位應在限期內整改,并在3個月內向驗收單位申請重新驗收。工程未按國家標準驗收合格,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承擔技防工程的招標公司,要按照技防工程風險等級審核投標公司的技防資質(外地技防工程施工單位須具備公安機關核發的《技防工程設計施工條件告知(備案)證明》)。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掌握技防工程建設情況,加強對技防工程的監督管理,建立工程管理檔案和工作臺賬,強化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技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使用管理制度,落實運行、維護、維修措施,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區(市)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產、銷售技防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的技防產品不符合有關標準,或銷售未申領生產許可證的技防產品的;
(四)不符合條件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
(五)技防工程的設計方案,按照國家規定應經公安機關審核而未經審核擅自施工的;
(六)技防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山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處罰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公安局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