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東營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東營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
《東營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市 長 張建華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東營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城鎮居民醫療負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以下簡稱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是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醫藥費以上部分。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的審核、報銷及管理工作。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作為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剩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財政補助額度。
第五條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根據年度資金籌集總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情況以及大額醫藥費用發生總額,確定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資金年度補償比例。
第六條 在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城鎮居民發生的大額醫藥費,憑有效證明和醫藥費票據,向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后,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補償比例審核、補償。
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城鎮居民發生的大額醫藥費,憑有效證明和醫藥費票據,直接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補償比例審核、補償。
第七條 參保城鎮居民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與大額醫藥費補償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需要,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年初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上年度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方案進行審核,并及時將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資金撥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財政、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部門對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實行專項審計。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資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追回補償資金,并取消其當年的補償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經辦及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大額醫藥費補償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9月2日發布的《東營市城鎮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