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何時裁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裁定由誰署名問題的批復.
關于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何時裁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裁定由誰署名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何時裁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裁定由誰署名問題的批復.
關于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何時裁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裁定由誰署名問題的批復.
1985年7月9日,最高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魯法民字第20號《關于執行審判監督程序中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一、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須發現確有錯誤,并作出了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決定的,才可裁定中止執行.所以,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調卷審查的過程中,如尚未發現確有錯誤,且未作出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決定的,不得裁定中止執行.
二、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可作出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此裁定應包括中止執行的內容,由院長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