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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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
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
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
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
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
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
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
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
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
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
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后
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
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
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
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
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
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
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
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
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
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
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
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
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
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
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
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
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
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
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
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
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
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
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
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
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
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
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
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
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
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
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
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
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
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
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
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
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
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
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
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
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
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
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
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
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
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
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
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
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
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
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
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
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
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
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
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
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
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
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
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
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
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
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
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
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
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
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
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
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
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
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
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
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
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
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
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
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
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
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
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
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
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
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
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
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
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
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
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
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
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
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
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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