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行〔2010〕29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工作,推進預算編制與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的有機結合,針對審計署對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中央行政單位資產配置工作
各部門應當認真落實《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等有關規定,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切實加強本部門行政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應根據工作需要,科學合理地編制配置規劃或計劃,充分發揮存量資產的作用,避免重復配置。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推動部門內不同單位之間的資產調劑使用、共享共用機制,對臨時需要且能夠通過市場租用的資產,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二、切實做好中央部門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工作
各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認真做好本部門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報工作,提高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制的規范性和完整性,切實做到將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其他資金購置車輛、單價200萬元及以上大型設備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報范圍,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表》的數據與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預算表中的相關數據一致。各部門要對內部各單位申報的資產配置項目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對屬于財政部審批范圍而未獲批準的資產配置事項,一律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三、加強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與政府采購工作的銜接
各部門應當切實規范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執行管理,強化新增資產配置與政府采購等環節的銜接。中央部門預算批復后,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批復的資產購置計劃,進行相關資產的購置或更新。對于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屬于財政部審批范圍而未獲批準的資產配置事項。一律不得安排進行政府采購。
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是推進公共財政改革,實現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建設節約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對此,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建立并不斷完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的工作機制,加強財務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推進預算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