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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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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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辦發〔2010〕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現將《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暫行辦法》(眉府辦發〔2007〕38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政府管理公共事務的重要職能。為了加強院前急救管理,及時對急、危、重癥傷病員實施救治,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院前急救是指對急、危、重癥傷病員在事發現場以及送往醫院過程中的緊急醫療救護。
第三條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則,實行統一受理、統一調度。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交通、民政、社會保障、廣播電視、電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將院前急救工作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院前急救網絡建設、運行及管理。
第二章 網絡建設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院前急救網絡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統一規劃建設院前急救網絡。
市院前急救網絡由市120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心、各急救站(點)構成。
第七條 市120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設置的急救指揮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協調、指揮、調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統籌醫療資源;
(二)設立120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
(三)對急救站(點)進行業務指導及管理;
(四)收集、處理及貯存急救信息;
(五)統一管理120急救電話;
(六)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急救醫學的科研、學術交流。
第八條 市內醫療機構申請設立急救站(點)的,需按照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掛牌運行。
急救站(點)履行下列職責:
(一)服從市120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管理,承擔急、危、重癥傷病員的急救和轉運工作;
(二)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急救醫學的科研、學術交流;
(三)負責急救信息資料的登記、保存、報告工作。
第九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市120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心配置急救指揮車,每急救站(點)至少配置2部急救車。急救指揮車和急救車按照規定安裝標志燈和警報器。
急救車專門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隨意調用執行非急救任務。
第十條 從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員、醫護人員、調度員、駕駛員、擔架員,應當參加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院前急救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院前急救宣傳,普及災害事故的搶救、自救、互救知識。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二條 120急救電話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務號碼,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設立“120”等形式的急救電話,不得擅自接受非120急救電話的指揮、調度。
第十三條 通信部門應當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網絡暢通。
第四章 實施救護
第十四條 急救站(點)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應當對病人在救護現場、救護途中和本醫院的醫療活動負責,為需要轉換醫院或科室診治的病人提供服務。醫護人員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諉。
急救站(點)實行24小時應診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停診。
第十五條 急救站(點)應當保證值班急救車及車載設備狀況良好,接到急救指令后,應當在5分鐘內派出救護人員和救護車。
第十六條 醫護人員實施院前急救,應當填寫院前急救病歷,并及時移交給接收傷病員的醫療機構或科室。
第十七條 在搶救和護送中,如發現傷病員系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八條 急救站(點)對急、危、重癥傷病員應當立即搶救。因設備或者技術限制不能診治的,應當及時轉診。
第十九條 市120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心的120呼救電話錄音和急救站(點)收到的出診指令應當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 急救站(點)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急救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急救車輛執行院前急救任務時,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優先放行,準予其使用平時禁止通行的道路;公路收費站應當保證即時通行。
第二十二條 在災害救援、特殊病人運送受阻時,可以啟動122、110聯動程序,開辟專用通道或者護送,保證急救通道暢通。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專職從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急救工作補貼,在職稱晉升、職稱聘任、年終考核和評先、評優時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對院前急救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急救站(點)不得拒絕市120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搶救和收治急、危、重癥傷病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爭搶病人。延誤搶救診治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并由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院前急救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設置急救站(點)的醫療機構,不得從事院前急救工作,接到急救呼救信息應當立即報告市120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擅自開展院前急救、爭搶病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侮辱毆打醫療急救工作人員,擾亂醫療急救工作秩序,損毀醫療急救設備或者偽造信息,惡意呼救,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