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試行)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試行)
商務部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試行)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試行)
為保證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規范。
一、示范范圍
已開通示范類型之一的電子商務平臺、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企業(總部企業與所屬分公司不得重復申報)。
二、示范類型
(一)面向消費者的專業網絡購物平臺
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網絡渠道面向消費者從事服裝、家電、家居裝潢、圖書音像、通訊數碼、電腦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業務或提供鐵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預訂、遠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務,以及面向企業和個人經營者提供經營上述業務網絡店鋪開設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
(二)面向企業間交易的專業電子商務平臺
面向一個或多個行業,為企業之間開展農產品、日用工業品和生產資料的網上批發交易提供產品展示、信息發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撐、資金結算、安全認證、征信授信等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專業化電子商務平臺。
(三)傳統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
由傳統企業自主建設運營,發展網絡銷售和采購業務,實現“線上市場”與“線下市場”購銷互動結合的電子商務平臺(傳統企業指具有實體銷售網點,成立時只從事實體市場購銷業務,且目前仍以實體市場購銷業務為主的生產和流通企業)。
三、示范標準
1.企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2009)》和《網絡交易服務規范》(SB/T10519-2009)等行業標準,電子商務應用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具有示范意義和推廣價值。
2.企業通過互聯網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須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應經營批準證書,并在其電子商務平臺公開經營批準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鏈接標識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企業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臺2年以上(如為傳統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開通1年以上),平臺運行穩定可靠,已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證號。
4.企業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應用組織管理機構,制定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規劃,擁有專業的人才隊伍,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務制度,擁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保障體系。
5.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利稅穩定增長,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的采購額、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占其總采購額、銷售額的比重逐年提高,經濟效益明顯。
6.企業電子商務應用有創新、有特色,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企業積極開展模式創新、技術創新、經營創新,經營商品有特色、經營方式有特色、服務形式有特色,企業經營的商品品種、市場占有率、用戶規模富有成長性。
7.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社會效益明顯,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進作用,有助于提升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有利于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
8.企業在近3年內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9.面向消費者的專業網絡購物平臺運營企業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平臺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如為第三方平臺,年交易額在20億元以上);
(2)企業職工總數150人以上,其中從事電子商務服務、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50%以上;
(3)對于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相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0.面向企業間交易的專業電子商務平臺運營企業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平臺注冊法人企業會員3000個以上;
(2)電子商務相關的年服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
(3)企業職工總數100人以上,其中從事電子商務服務、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50%以上。
(4)沒有從事大宗商品標準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貨及證券交易等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并有相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1.傳統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運營企業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應用自建電子商務平臺的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年采購額在5000萬元以上;
(2)企業從事電子商務服務、技術人員在10人以上;
(3)能夠通過電子方式完成訂購、支付過程。
(4)對于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相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四、工作程序
1.各地申報。有關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并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批準證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審計的會計年報及其他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核后確定推薦名單,將推薦文件和申報企業材料(1份原件和7份復印件)報商務部。
2.專家評估。商務部組織業內專家依據示范創建規范對申報企業資料進行評估,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估意見,擬定示范企業名單。
3.結果公示。將擬定的示范企業名單在商務部網站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商務部提出異議。
4.發文公布。對擬定的示范企業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商務部確定為示范企業,并以商務部辦公廳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業名單。
五、動態管理
1.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實行經營情況報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業將上年度經營情況上報商務部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作為動態評估內容。
2.已確定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更名或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商務部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已確定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取消其示范資格:
(1)在申報材料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有拖欠銀行債務、欠稅、惡意欠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3)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執法部門處罰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標準的其他情況的。
企業被取消示范資格起2年內,不得再申報電子商務示范企業。
本規范由商務部(商貿服務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