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復
1985年8月7日,最高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85)京檢發字第39號文收悉,對于文中所請示的《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查(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答復如下:
對于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檢察院查獲的被告人的財物,經查明確系非法所得,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收繳,并按照(82)財預字第78號、9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此復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