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六盤水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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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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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發〔2010〕123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六盤水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解決群眾生活生產用水,加快農民脫貧致富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管理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為全面提高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實現管理專業化、供水商品化、服務社會化,達到可持續利用的目標,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5〕1302號)、《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定及水費計收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所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鄉鎮供水工程)、單村供水工程和單戶供水工程。
第三條 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明晰農村飲水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成立用水戶協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對工程運行管理、計量收費、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水質監測等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工程正常運營,不斷提高供水保證率。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條 在明晰產權的前提下,組建受益戶廣泛參與的專業供水管理組織,對集中供水工程進行管理。
(一)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用水戶參與制度,選舉用水戶代表,組建用水戶協會,參與并監督工程的管理,村級管網也可直接由協會管理。同時,要有計劃地開展相關專業知識、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工程建設與管理、監督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用水戶代表的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
(二)以國家投資為主,跨鄉鎮多村聯辦或規模較大的工程,主體工程屬國家所有,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管理權,并組建農村飲水供水管理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由國家投資、群眾自籌及社會投資共同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應按投資比例確定股份,組建股份制供水機構,具體負責供水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
(四)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主體工程的所有權為國家所有,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管理權,可以采取公開競標的形式,將一定時期內的工程經營權出讓給經營者。由經營者按核定的水價計收水費,負責工程的運行維護。出讓所得資金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專戶儲存,專項用于運行期滿后工程的維修和設備更新。
第五條 由國家補助、群眾自籌、群眾投工投勞興建的單村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村集體所有;由個體戶獨資或企業實體興建的,所有權歸個體戶或企業實體所有;由聯股興建的,所有權歸股東所有,但必須接受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于由國家補助、群眾自籌、群眾投工投勞興建的單村供水工程,要成立農民用水戶協會,由協會對工程進行管理,村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和協調。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出讓經營權。通過競標等方式出讓給農戶和個人經營管理。出讓所得資金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出讓期滿后工程的維修和設備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二)租賃承包。應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租賃承包底價,由群眾競標承包。中標者要繳納抵押金并與所有者簽訂合同,在規定承租期內獨立經營,按期交納租金,存入工程折舊與大修理費專戶,保證工程資產的保值和工程設備的大修更新。
(三)股份制經營。投資較大的工程,可由多戶農民籌資購買,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經營管理。已有工程應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實行公開競標,競標所得資金存入專戶管理;新建工程除國家投資外,工程建設資金應由經營者籌集,建成后由經營者自主經營。
(四)集體管理。由村委會或用水戶協會確定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費,并按國家規定提取折舊和大修等費用。
第六條 水窖、水池等單戶供水工程管理。實行國家補助,“戶建、戶有、戶管、戶用”,由縣級政府發給產權證。
第七條 工程設施保護。對供水構筑物、管道、單個水池和泵房都應劃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影響供水的其他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和垃圾、植樹、建設永久性建筑等。供水主管線應設立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八條 工程運行管理。每項工程都要落實專門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設備操作規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管理責任人應定期對水源、供水構筑物、管道等設施進行養護及更新改造,對機電設備經常保養,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確保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對規模較小、不具備自行維修、維護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給有資質的工程維修服務公司,逐步實現維修、維護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對集中供水工程和單村供水工程建立技術檔案。歸檔資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報告、工程招標合同、設計文件、圖表、工程決算、驗收文件、財產清單等文件;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九條 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人員)要加強對供水水源水量的管理和保護。
(一)以地表水(含水庫水)作為水源的,應記錄取水口附近的水文資料,了解和掌握水源附近的氣象資料及河流含沙量的變化,記錄歷年水庫的入庫水量、水位、取水量和庫存量。
(二)以地下水作為水源的,應掌握區域內水文地質情況及附近地區地下水位、水量的變化情況、取水情況及地下水的補給情況,并根據產流補給區劃定水源保護范圍。
第十條 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人員)要加強供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防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發生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一)在河流、水庫取水點上游水域內,禁止排放污水和工業廢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為。沿岸農田不得使用長效或劇毒農藥,不得從事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別是采用淺層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圍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池等污染源。
(三)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四)以水窖、蓄水(集雨)池為飲用水源的,距窖池5米以內不得種樹、建房;10米以內不得建廁所、糞圈、污水池等。
第十一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供水水源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對水源工程設施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水源工程應劃定保護范圍并設立標志,水源地補給范圍內應植樹種草綠化,涵養水源。
第十三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供水水質監測。縣級應設立水質監測機構,通過依托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站,分區域選定有代表性的典型監測點,對本縣的農村飲水安全狀況進行監控。對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應設置化驗室和配備檢測設備,按照《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對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等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年對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質至少進行2次分析化驗;對單村供水工程的水質至少進行1次分析化驗,確保供水工程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第十四條 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如果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應立即治療或調離崗位。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縣(特區、區)村鎮供水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
縣(特區、區)村鎮供水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區域下設分支機構,負責該區域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維護、維修服務的單位及人員進行技術考評、資質評定及從業資格管理,并對其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范和監督。
第十七條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供水的單位和用戶,應向供水站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再由供水站負責勘查、規劃、設計和安裝,其費用全部由申請單位和用戶自理。嚴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八條 要厲行節約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定額供水,超額累進加價和季節浮動水價等制度。
第十九條 集中供水應實行承包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明確管理人員的責、權、利。單村供水如果不是由用水戶協會管理的,則應成立村民評議委員會,接受用戶監督,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供水管理人員的報酬應和經營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第二十條 供水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降低運行成本,嚴格控制管理人數。加強水費管理,積極推行“水價、水量、水費”公示制度,讓用戶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供水管理機構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開展供水工程達標活動。其考核內容按下列標準進行。
(一)實際供水量達到設計能力和分期實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遞增的情況。
(二)水質檢驗的綜合合格率應不低于95%。
(三)管網的漏失率一般不能高于10%。
(四)能源單耗一般不高于6.8千瓦時/千噸·米。
(五)設備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單位制水成本一般不高于設計水平的10%。
(七)供水站在運行中操作無誤,管理安全,無事故。
(八)供水站站區,清潔衛生,環境優美,站容站貌美觀,基礎設施配套齊全。
第二十二條 供水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確保工程受益對象的用水需求,按照國家飲用水標準,保質保量及時供應安全、衛生的水。
第五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十四條 供水工程的水價納入政府定價管理,水價由成本、合理利潤和稅金構成。
第二十五條 供水成本應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運行人員、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按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或按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三)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
(四)日常維修管理及凈化處理所用的材料費用。
(五)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費用。
(六)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管理用房維修費、水質檢驗費等。
(七)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集中供水水價實行計量水價制度。水價核定中,計費水量按現有人口和大畜數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業用水的按實際用水量計算。水價可按水的用途分類核算,最低價格不能低于成本水價。
第二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計量收費。
(一)各村、企事業單位、學校應安裝總表;供水進戶的應一戶一表,以表計量;設集中供水點供水的,供水點要安裝水表并有專人計量。
(二)實行預收水費或憑票供水制度。供水站可直接向用戶計收,也可由各村管水員向用戶計收,不得加價。各地要逐步推行先進的IC卡、射頻卡等自動收費管理系統。
(三)用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單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滯納金直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無償供水。
(四)供水單位應對所有用戶按最低用水標準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戶實際用水量超過基本用水量的,按實際用水量計收水費;用戶實際用水量不達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費。
(五)供水單位應對所有用戶按平均日用水定額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戶實際用水量未超過核定最高用水量的,按核定的基本水價與實際用水量計收水費;用戶實際用水量超過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按不同的定額范圍,實行階梯水價。
第二十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入要設專戶管理。集中供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專戶、按工程列專賬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村委會、用水戶協會或受益戶代表共同管理。產權屬于個體或聯戶的,也應積累資金,保證更新、大修費用。
第二十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集體福利基金等項開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供水站提出計劃,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經營管理者、用水戶協會或受益戶代表、村委共同研究同意,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工程日常費用由供水站和經營者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水費。
第三十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明白欄”,堅持水量、水價、收費公開,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業務部門的檢查和用水戶的監督,并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
第三十一條 為了補償水費不足和降低群眾水費負擔,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供水水價實行政府補貼。對集中供水工程的抽水用電價格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
第三十二條 各地確定的供水工程水費標準,隨著物價指數、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變化由縣級物價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對縣級民政部門核準、社會公示后確定的五保戶、特困戶等用水戶實行用水補貼,免除其基本用水量的水費,該費用可以由財政補貼。
第六章 管護補貼基金籌集及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要設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補貼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納入縣級財政專項預算。
管護補貼的范圍包括水源、提水站、水池、管網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損毀設施的修復、提水工程電費補貼及管護人員工資補貼和獎勵。由于人為因素破壞、運行錯誤等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負責。1000元以內的自然損毀由管護主體自行負責修復。
第三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管理單位申報,水利部門審核,政府審批,財政撥付”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補貼資金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了管護機構。
(二)有具體項目運行管護辦法。
(三)落實了管護人員和村規民約的集體性工程項目。
第三十七條 管護人員工資補貼及提水電費補貼程序:由管理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當地鄉(鎮)政府確認簽章,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縣級政府審批,財政逐級劃撥。
第三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導致損毀的設施補貼申報程序:
(一)由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鎮)政府確認簽章,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匯總,管理單位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勘察、測量和設計,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維修方案進行審查,報縣級政府審批。單項維修工程批復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按招投標程序執行,市水利局進行監督和竣工驗收。
(二)每年9月份進行項目申報,10月底審批結束,次年1月底前維修結束。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本辦法,對在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管理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供水協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進,并可處以停止供水、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接水竊水者。
(二)拒不交納水費者。
(三)私自拆遷供水設施者。
(四)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五)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站運行者。
(六)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第四十一條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時間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者,有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因設備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水者,應對用戶預告。
第四十二條 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三)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后果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各縣(區、特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已建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煙水配套工程的運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