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傳輸電子公文的通知
關于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傳輸電子公文的通知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傳輸電子公文的通知
關于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傳輸電子公文的通知
州府辦發〔2010〕48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頂效開發區管委會
鑒于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及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均已開通黔西南黨政辦公網,為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節約行政開支,提高行政效率,經州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在試運行的基礎上,正式實施州政府辦公室與各縣(市)政府及州直有關部門、頂效開發區管委會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開展非涉密文件雙向傳輸。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6月1日起,已開通黔西南黨政辦公網的縣(市)政府及州直有關部門、頂效開發區管委會,一律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向州政府報送非涉密的請示、報告類文件,紙質文件原則上不再受理。向州政府報送的密級公文,仍以紙質文件格式通過原渠道報送。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送到州人民政府的非涉密文件需要分送有關部門、以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非密級文件,均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進行電子公文傳輸,不再發給紙質文件。接到文件傳輸指令的單位,要及時接收并進行辦理。
三、各縣(市)政府及州直有關部門、頂效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執行《黔西南州政府系統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管理暫行辦法》(附后),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好電子印章,確保傳輸工作安全有效地進行。州政府辦公室將對電子公文傳輸工作(含電子公文的體例格式、接收和分送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測評、檢查,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四、黔西南黨政辦公網訪問地址為:http//172.16.2.2。
各單位如發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請及時與州信息化中心聯系,及時排除,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的安全順利運行。
五、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非涉密文件在抄送州委辦公室、州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州政協辦公室、州紀委辦公室和州法院、州檢察院以及州委各部門、各民主黨派州委、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各新聞單位時均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發送。
六、開展電子公文交換傳輸是改進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推進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措施,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確保電子公文傳輸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件:黔西南州政府系統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黔西南州政府系統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州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管理,實現全州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促進我州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的應用,確保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的安全有效,節約行政開支,提高辦公效率,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及《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貴州省政府系統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公文,是指通過由“黔西南黨政辦公網”處理后形成的具有規范格式的公文電子數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公文交換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發送、接收和打印過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州各級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門的電子公文交換傳輸活動。
第五條 州信息化中心負責對電子公文交換傳輸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辦公室,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辦公室主管本單位的電子公文交換傳輸工作。
第六條 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電子公文的種類、形式、行文規則與紙質公文相同,電子公文的處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按照《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電子公文的傳輸
第八條 電子公文交換傳輸應當在黔西南黨政辦公網上運行,由州信息化中心規范建立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公文發送、接收專門用戶。
電子公文交換平臺軟件系統由州信息化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 電子公文交換傳輸使用以下軟件和設備:
(一)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包括公文發送、接收管理系統軟件,加密卡,電子公章盤)。
(二)雙面彩色激光打印機。
第十條 擬交換傳輸的紙質公文由發送單位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處理生成電子公文,并通過黔西南黨政辦公網發送至接收單位。
第十一條 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對公文的發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體例格式等進行核對,對不能正常接收或發現有發送錯漏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與發送單位聯系解決。接收單位要對接收的公文及時打印和處理,對緊急公文應隨時簽收處理。
第十二條 電子公文發送后,發送單位應及時對所發公文的接收情況進行查對、催辦或督辦,發現問題及時與接收單位聯系。對接收單位退回的電子公文應及時簽收并處理。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制發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及頂效開發區管委會的電子印章由州政府辦公室統一制作、頒發。對電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實物印章。
第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及頂效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電子印章。
第十五條 電子印章由指定人員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以電子公文的形式傳輸。
第十七條 電子公文傳輸各環節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電子印章等相關設備和軟件。
第十八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用戶密碼口令由使用單位定期更換。
第十九條 用于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條 電子公文應當存放于指定的計算機指定專人嚴格管理,未經電子公文交換傳輸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刪除和打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及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在本地區和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交換傳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州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