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本辦法所稱園地,是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園、茶園、桑園、花椒園、藥材種植園等園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確定,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3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1.5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5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1.5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2.5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8元;
(五)人均耕地超過2.5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5元;
(六)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2元。
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見本辦法所附的《山西省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第四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在0.5畝以下地區,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第五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六條 除《條例》、《細則》規定的減免耕地占用稅優惠外,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但一戶只能享受一次。
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以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認定。
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的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山西省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名單》執行。
第七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八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通知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未經批準但實際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實際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財政、稅務、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交換與共享。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稅務部門應當將納稅人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及時告知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納稅款的,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納稅人占用耕地跨縣(市、區)的,應當分別向所屬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的變化,在《條例》和《細則》規定的范圍內,對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1987〕晉政發64號)同時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公布施行之日期間的耕地占用稅,依照《條例》、《細則》及本辦法規定的稅額標準計算繳納。
附件1:山西省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名單.doc
關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省人民政府:
現將《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審查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地方稅。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耕地占用稅開征20多年來,對加強我省耕地保護、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條例》和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保護耕地的作用也日益弱化。為此,2007年7月,國務院頒布511號令對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負,適當提高了稅額幅度標準,規范了減免稅范圍,加大了稅收征管力度。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2月以第49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修訂后的《條例》對地方立法給予了明確授權,《細則》也對地方政府出臺具體實施辦法提出了具體要求。
省政府1987年頒布的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施行已有20多年,我省縣級行政區劃、人均耕地面積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原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不適應稅收管理法治化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將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稅收范圍法制化,是各級財稅部門依法征收、應收盡收的迫切需要,也是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目標的具體措施。因此,針對我省實際情況,制定《辦法》非常必要。
二、《辦法(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根據《條例》、《細則》關于稅額的規定,確定我省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
1、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明確到縣(市、區),即我省耕地占用稅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規定具體的適用稅額。對跨縣(市、區)的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經濟區,占用耕地分別按其所屬的縣級行政區域適用稅額計算繳納耕地占用稅。
2、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國家2007年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在舊稅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物價上漲因素。2006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上漲了2.2倍;二是地價上漲因素。2006年平均地價水平比1987年上漲了6倍多;三是耕地占用稅在用地成本中的比重。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稅比例在20%左右。2006年已降到4%以下。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時的實際稅負水平。《辦法》根據《條例》第五條授權,核定的我省適用稅額平均水平也確定為在原稅額基礎上,提高4倍左右。
3、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共分六檔,主要以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來劃分(1987年做法)。需要說明的是:《辦法(草案)》我們采用2005年統計數據(省統計局對各縣(市、區)耕地總資源量統計到2005年)進行了測算,并通過各市財稅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均耕地資源量、耕地占用稅擬定稅額標準等征求了意見。目前提交的《山西省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所列稅額水平屬于各地反饋意見中適中的調整意見水平。
(二)細化對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減免耕地占用稅規定
《條例》第十條、《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對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對上述“一地兩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認定標準及相應耕地占用稅減免權,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考慮稅收政策應向農村居民和弱勢群體傾斜以及節約征管成本的實際需要,《辦法(草案)》中明確,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經審核和批準,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不再規定減征政策,但只能一戶享受一次。為提高《辦法(草案)》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層稅務部門在實際征管中執行,《辦法(草案)》將晉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區涉及的59個縣(市、區)全部納入了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具體范圍,并列名具后。“兩區”縣的名單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06〕87號確定。
(三)按屬地原則確定納稅地點
為加強征收管理,確保收入及時入庫,保證各地應得的稅收利益,防止稅收利益的不合理轉移,《辦法(草案)》規定,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納稅人所占用耕地跨縣(市、區)的,應當分別向所屬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征求意見及協調情況
《辦法(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后,我辦依據立法程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2009年5月20日、26日,我辦會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分別赴晉中市太谷縣、忻州市忻府區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相關部門及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充分聽取了基層部門和企業的意見;二是2009年6月上旬,我辦書面征求了省國土廳等6個省直部門和11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同時將《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公布,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三是2009年6月19日,我辦組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省城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召開了《辦法》立法論證協調會,我辦和省財政、地稅等起草部門就各部門所提意見和建議的吸收和采納情況作了說明,并將所提意見協調一致;四是2009年7月16日,我辦召集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就個別不同意見再次進行立法協調,并達成了一致意見;五是在充分吸收、采納相關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反復修改,形成了現在報送的《辦法(草案)》。
經審查,《辦法(草案)》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立法技術要求,各部門意見已基本協調一致。建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
關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省人民政府:
現將《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審查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地方稅。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耕地占用稅開征20多年來,對加強我省耕地保護、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條例》和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保護耕地的作用也日益弱化。為此,2007年7月,國務院頒布511號令對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負,適當提高了稅額幅度標準,規范了減免稅范圍,加大了稅收征管力度。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2月以第49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修訂后的《條例》對地方立法給予了明確授權,《細則》也對地方政府出臺具體實施辦法提出了具體要求。
省政府1987年頒布的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施行已有20多年,我省縣級行政區劃、人均耕地面積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原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不適應稅收管理法治化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將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稅收范圍法制化,是各級財稅部門依法征收、應收盡收的迫切需要,也是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目標的具體措施。因此,針對我省實際情況,制定《辦法》非常必要。
二、《辦法(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根據《條例》、《細則》關于稅額的規定,確定我省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
1、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明確到縣(市、區),即我省耕地占用稅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規定具體的適用稅額。對跨縣(市、區)的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經濟區,占用耕地分別按其所屬的縣級行政區域適用稅額計算繳納耕地占用稅。
2、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國家2007年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在舊稅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物價上漲因素。2006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上漲了2.2倍;二是地價上漲因素。2006年平均地價水平比1987年上漲了6倍多;三是耕地占用稅在用地成本中的比重。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稅比例在20%左右。2006年已降到4%以下。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時的實際稅負水平。《辦法》根據《條例》第五條授權,核定的我省適用稅額平均水平也確定為在原稅額基礎上,提高4倍左右。
3、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共分六檔,主要以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來劃分(1987年做法)。需要說明的是:《辦法(草案)》我們采用2005年統計數據(省統計局對各縣(市、區)耕地總資源量統計到2005年)進行了測算,并通過各市財稅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均耕地資源量、耕地占用稅擬定稅額標準等征求了意見。目前提交的《山西省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所列稅額水平屬于各地反饋意見中適中的調整意見水平。
(二)細化對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減免耕地占用稅規定
《條例》第十條、《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對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對上述“一地兩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認定標準及相應耕地占用稅減免權,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考慮稅收政策應向農村居民和弱勢群體傾斜以及節約征管成本的實際需要,《辦法(草案)》中明確,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經審核和批準,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不再規定減征政策,但只能一戶享受一次。為提高《辦法(草案)》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層稅務部門在實際征管中執行,《辦法(草案)》將晉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區涉及的59個縣(市、區)全部納入了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具體范圍,并列名具后。“兩區”縣的名單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06〕87號確定。
(三)按屬地原則確定納稅地點
為加強征收管理,確保收入及時入庫,保證各地應得的稅收利益,防止稅收利益的不合理轉移,《辦法(草案)》規定,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納稅人所占用耕地跨縣(市、區)的,應當分別向所屬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征求意見及協調情況
《辦法(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后,我辦依據立法程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2009年5月20日、26日,我辦會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分別赴晉中市太谷縣、忻州市忻府區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相關部門及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充分聽取了基層部門和企業的意見;二是2009年6月上旬,我辦書面征求了省國土廳等6個省直部門和11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同時將《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公布,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三是2009年6月19日,我辦組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省城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召開了《辦法》立法論證協調會,我辦和省財政、地稅等起草部門就各部門所提意見和建議的吸收和采納情況作了說明,并將所提意見協調一致;四是2009年7月16日,我辦召集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就個別不同意見再次進行立法協調,并達成了一致意見;五是在充分吸收、采納相關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反復修改,形成了現在報送的《辦法(草案)》。
經審查,《辦法(草案)》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立法技術要求,各部門意見已基本協調一致。建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