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中外合資企業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中外合資企業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中外合資企業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中外合資企業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批復
1985年9月3日,最高檢察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侵犯中外合資企業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請示收悉。經與最高法院共同研究,我們認為,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這里講的“外國人”,是指外國的自然人。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因此,侵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不屬涉外案件,除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均應由縣(市區)一級人民法院一審。
鑒于目前有關外資企業問題尚無法律規定,對于侵犯外資獨資經營的企業的刑事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問題,還不能作出肯定的答復。目前,這類案件的管轄問題,請你們同法院、公安等部門協商解決,待《外資企業法》公布后,再研究統一解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