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礦權辦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礦權辦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礦權辦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礦權辦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巴政辦發[2010]89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礦權辦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
貫徹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礦權辦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州境內砂金和玉石資源開發秩序,合理利用
砂金和玉石資源,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
管理辦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 自治
區國土資源廳《關于授權出讓砂金玉石礦的通知》(新國土資函
〔2009〕587號)、《關于授權出讓砂金玉石礦的補充通知》(新國
土資函〔2010〕72號)精神,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州境內昆侖山、阿爾金山從事砂
金(其它區域原則上不設置采礦權)以及玉石開發的所有采礦權人。
和靜縣境內砂金開采依照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禁止在開都河流
域及巴音布魯克地區開采砂金的通知》(巴政辦發〔2008〕93號)
精神辦理。
第三條 砂金、玉石資源開發應符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產
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堅持有序開發、合理
利用。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
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155號),自治區財政廳、國
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
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建〔2008〕483號)及《自治州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監督管理。凡在
自治州境內從事采礦活動的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恢復義務,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保證金的繳存、使
用和管理,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級負責。
保證金的繳存標準,由具有采礦登記許可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依據
采礦許可證批準面積、有效期、開采礦種、開采方式以及對礦山地
質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保證金專項用于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不得挪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依據評審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
保護方案》進行。
第四條 砂金礦、玉石礦不辦理探礦權,在“分布合理,總量
控制,一年一審(年檢)”的原則下,按照相關規定程序辦理采礦
許可證。
第五條 除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砂金礦、玉石礦采礦權均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取得。出讓年限控制在3年以內,采
礦許可證“一年一辦理”,根據出讓年限逐年辦理。出讓年限期滿
后,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原采礦權人具有優先權。
第六條 砂金、玉石礦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堅持價格優先原
則,出價高者獲得采礦許可證。出讓底價依據評估價值確定。
第七條 采礦權人辦理采礦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_采砂金礦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二)開采玉石礦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第八條 嚴格依法開采,嚴禁超層越界開采,一經發現違法開采
行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責令退出自治州砂金、玉
石礦開發市場。
第九條 凡在自治州境內盜采砂金、 玉石礦企業及個人取消投
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砂金、玉石礦采礦權價款收入,除按照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關于新疆維吾
爾自治區探礦權采礦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新財建〔2006〕
262號)規定上交中央20%外,其余部分按州50%、縣市50%分成執行。
第十一條 砂金、玉石礦采礦權由州國土資源局代表州人民政府
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州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
。ǘ┲輫临Y源部門審查同意后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查詢礦
區范圍情況(重疊、禁區等);
。ㄈ┱髑罂h市國土資源部門意見;
。ㄋ模┯芍輫临Y源部門擬定砂金、玉石礦采礦權招標、拍賣、
掛牌出讓方案上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ㄎ澹┯芍輫临Y源部門委托有資質、已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
案且具有豐富經驗的中介機構,按程序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出讓。砂金、玉石礦發現并提出采礦權申請的可作為第一競買(投標)
人,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采礦權。
第十二條 辦理采礦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傻V權新立申請登記書;
(二)申請辦理采礦權報告、采礦權申請人的企業基本情況說明
材料及具有相適應的資金和資信證明材料;
。ㄈ┢髽I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ㄋ模┑V山地理位置圖(1:200萬比例尺);
(五)經實測的礦區范圍圖及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和所在縣市國土
資源局簽署的《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
(六)經州國土資源部門評審通過的地質報告;
(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代土地
復墾方案)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材料。
第十三條 辦理砂金、玉石礦采礦許可證應依法交納以下費用:
。ㄒ唬┤~采礦權出讓金;
。ǘ┑刭|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ㄈ┊斈甑V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四條 2010年5月31日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已下達《劃定
礦區范圍批復》的,已批準協議出讓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資料已上
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依照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
范采礦登記申報及申請資料的通知》(新國土資辦發〔2006〕87號)
執行,出讓價格可類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確定;對原來已經
辦理采礦許可證,需要進行延續、變更、轉讓的,依照自治區國土資
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采礦登記申報及申請資料的通知》(新國土資
辦發〔2006〕87號)執行。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發現新的砂金、玉石資源。 對發現具有
開發價值的砂金、玉石資源者,按拍賣所得給予獎勵:100萬元以內
按40%獎勵,100萬元—300萬元按30%獎勵,300萬元以上按20%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但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已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