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克州萬畝高效設施農業示范基地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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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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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政發〔2010〕16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克州黨委八屆八次全委(擴大)會議提出的發展“戈壁產業”的革命性舉措,發展克州特色農村經濟,促進克州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克州結合實際,制定了《克州萬畝高效設施農業示范基地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克州萬畝高效設施農業示范基地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克州黨委八屆八次全委(擴大)會議提出的發展“戈壁產業”的革命性舉措,發展克州特色農村經濟,促進我州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克州萬畝高效設施農業示范基地建設資金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克州分行)的貸款屬于政府信用貸款,由克州人民政府統籌管理。克州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克州國投公司)作為政府的信用平臺,即克州的貸款主體,負責貸款資金的統借統還。
第四條 政府信用貸款的使用原則是,以財政償債能力為依托,突出重點,擇優選擇,注重實效,誰使用、誰歸還。
第五條 政府信用貸款參照《克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為加強管理和協調,成立由州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州農辦、農業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扶貧辦、審計局、監察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農發行克州分行、阿圖什市、阿克陶縣、烏恰縣、阿合奇縣、克州國投公司等有關單位為成員的設施農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州設施農業建設項目的審批協調、督促和檢查;宣傳設施農業理論和實踐,推動各級政府與農發行克州分行的信用合作,推進基層信用建設、投融資體制和相關金融市場建設;發揮政府組織協調,給予融資平臺必要的政策、資源和資本方面的支持,監督融資平臺的營運,確保貸款資金按用途使用與歸還。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設施農業辦),設在克州農業局。由農業局主要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州農業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發行克州分行及克州國投公司等有關單位作為辦公室成員。
(一)設施農業辦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具體落實和日常工作,擬定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報請領導小組審定;負責領導小組召開的各類會議;負責領導小組及設施農業辦文件的制發;負責匯總上報設施農業工程實施的各類數據材料;負責制定并落實設施農業工程建設與經營生產等各項政策與制度;負責編發設施農業進展工作信息和簡報,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相關信息;會同克州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對貸款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州農業局職責:制定統一的實施計劃、管理計劃,擬定階段性項目目標任務;負責項目可研報告的編制、實施方案的編報;負責技術指導、認證、市場信息、銷售網絡等服務和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生產協調、組織實施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工作。
(三)州財政局職責:負責籌措貸款,財政扶持資金的落實;負責協調貸款貼息,積極爭取項目資金;負責資金使用的監管及貸款回收催繳工作。
(四)克州國投公司職責:按照領導小組批準的貸款方案、計劃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向農發行提出借款申請,與農發行簽訂項目借款合同,辦理相關手續;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和償還工作;負責匯總、上報貸款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回收、償還和工程進度信息,分析執行情況;建立、健全內部貸款資金財務管理制度,防范貸款風險,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各縣(市)政府作為貸款資金監管的直接責任人,要建立以縣領導為組長的監管機構。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負責工程設計、監理、施工的招標和物資采購;負責建設資金的協調、借貸及還款工作。并對項目資金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資金高效安全運行。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克州政府信用貸款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效益顯著。
第九條 各縣(市)財政、發改等部門可根據上述確定的貸款用途和使用原則,結合縣(市)財力,提出本縣(市)利用克州政府信用貸款的建設規模、還貸資金來源、分年度還款計劃等,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領導小組。
第十條 克州國投公司根據年度貸款額度,結合縣(市)的建設規模與各縣(市)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即可按項目進度及用款計劃撥付貸款資金。
第十一條 克州政府信用貸款建設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合同制、項目資本金制、項目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項目竣工驗收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的設備、物資采購按照克州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要嚴格按規定訂立合同、開展驗收,進行項目決算審計,審計報告報州領導小組。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運行
第十三條 克州國投公司在農發行克州分行開設“設施農業資金專戶”,進行統一管理貸款資金。各縣(市)設施農業項目資本金及償還貸款資金轉入該專戶管理。
第十四條 各縣(市)使用項目資金時,按項目進度及用款計劃由各縣(市)申報至克州國投公司,并提供支付證明材料,包括資金申請報告、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商務)合同、貨運單據、發票、供貨清單、工程進度表、工程量清單、結報單等。審核無誤后克州國投公司直接將所需資金撥付給縣(市)。
第十五條 各縣(市)要加強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厲行節約,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管好、用好建設資金。資金一經下達必須用于批準的建設項目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項目,不得違規挪用或隨意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六條 各縣(市)財政、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合同規定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嚴格審批手續,及時向克州設施農業辦和國投經營公司報送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切實做到設計有概算、施工有預算、竣工有決算。
第十七條 克州政府信用貸款從克州國投公司同農發行克州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并撥付資金之日起開始計息,各縣(市)必須在《協議書》約定的還款期內,將應付還貸資金存入“設施農業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 項目配套資金由項目實施的縣(市)自行籌措,按照各縣(市)人民政府向克州國投公司的承諾,以農發行克州分行審定的配套比例足額先期到位。項目配套資金的主要來源有: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移民搬遷資金、對口援疆資金、地方新增財力及國家投入設施農業的其他專項資金。
第五章 還貸管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按照《協議書》規定,按期給農發行克州分行償還本息。前五年為自治區財政貼息,克州財政局將貼息資金直接劃轉給克州國投公司,用于償還農發行克州分行的利息;后5年貸款所產生的利息由各縣(市)按照《協議書》規定據實償還(如自治區財政解決貼息資金,仍按前5年貼息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還貸準備金財政扣劃制度。各縣(市)財政、項目建設單位無法按期上繳還貸資金時,克州財政局將采取預算扣款的辦法強制還款。由克州財政局根據縣(市)人民政府承諾函,從下撥縣(市)的財政資金中直接扣劃,以保證貸款的按期足額償還。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財政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建設資金和償還貸款本息,項目建設配套資金同貸款資金按比例先期到位。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切實履行出資人的管理職責,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主管部門應當對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做好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主管部門應規范資產的租賃、轉讓等行為, 嚴格審批程序,未經縣(市)政府批準,不得對外租賃、轉讓。
第二十五條 不得用該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監督及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設資金的運作要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克州審計、監察部門定期對各縣(市)、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使用政府信用貸款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市)政府要明確專人跟蹤監管項目建設資金運作及項目建設進度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項目財務監管。一經發現存在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改變建設內容等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等問題,要及時報告、及時糾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各縣(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不予撥付貸款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設施農業建設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準的建設內容的;
(四)資本金未按比例和本辦法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的;
第二十九條 克州政府信用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以下行為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各縣(市)若不按時償還項目貸款本息的,領導小組可責成克州財政局通過預算扣款,追繳還貸本息。
(二)各縣(市)承諾的配套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將停止或取消就此項目向農發行克州分行貸款的申請,由此與農發行克州分行產生的經濟責任和法律糾紛由項目縣(市)承擔。
(三)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虛報項目騙取貸款資金、截留、挪用貸款資金、未專款專用的,除追回騙取、挪用的貸款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項目實施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的責令整改,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暫緩撥付貸款資金。
(五)項目實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用款計劃、信息資料嚴重失真、會計核算不規范、資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未按規定做好項目年度財務決算的,責成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徹底、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暫緩撥付貸款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六)對發現有重大質量問題和違紀問題的項目,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暫緩撥付貸款資金。
(七)對暫緩撥付貸款資金的項目,其整改情況經克州設施農業辦審查合格后,報經領導小組批準,方可恢復撥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