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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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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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政發〔2010〕26號
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09〕86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發
共印:漢文七十五份
新政發〔2010〕86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及《依法行政考核評分標準》印發給你們,望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具體情況,請及時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系溝通,以便總結經驗、補充完善、推進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考核對象推進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和獎懲等活動。
依法行政考核對象,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前款規定的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小組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承擔。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實績考核指標體系,并與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以及干部任免相銜接。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制度建設質量、依法科學民主決策、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監督、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
第八條 對“加強組織領導”進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機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實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監督檢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務,并對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 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按工作要求獨立設置法制機構,配足專職人員,辦公條件、設施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發揮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條 對“提高制度建設質量”進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實行立項論證、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調查研究、聽取和采納意見情況說明、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
(二)制定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法定形式公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報送備案。
(四)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規定實行定期清理、定期評估,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對“依法科學民主決策”進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決策規則,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二)實行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論證。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討論、采納論證意見或者建議情況應當有詳實記錄。
(三)實行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或部門負責人集體會議討論決定。
(四)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的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反饋,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公開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并保證公眾的查閱權利。
(五)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原則,對違法決策造成經濟損失、不良社會影響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關行政過錯、錯案追究等制度,對有關行政首長和行政分管領導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對“轉變政府職能”進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規范機構設置,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門職能和權限,依法核定人員編制,實現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有效協調部門職能爭議。
(二)實行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范和管理。
(三)實行各種預警、應急制度和機制,適時組織應急事件演練活動,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四)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健全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部門綜合預算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和監督,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五)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后續監管,提高行政效率。
(六)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作出規定,并向社會公布。建立政府公眾信息網,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按照法定要求及時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對公眾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二)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其資格依法審定并向社會公告。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
(三)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權限、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序步驟、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向社會公示。
(四)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對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細化、量化,并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予以公布、執行。
(五)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程序正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有效解決隨意執法、趨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六)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規范行政執法案卷,每年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并建立監督檢查記錄。
(七)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八)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健全并落實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
第十三條 對“強化行政監督”進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依照規定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聽取意見和建議,按規定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逐步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三)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四)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落實監督責任。明確行政執法監督承辦部門和人員,細化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序和時限,及時、有效地糾正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五)執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制定機關對備案審查機構的意見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及時研究處理、答復。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落實行政復議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要求,依法受理、審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履行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職責,服從并履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按照規定報送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報表。
(七)認真貫徹國家賠償法,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八)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健全對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對“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進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并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政府常務會議或政府部門領導集體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制度以及集中培訓制度)。制定并實施年度學法計劃,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
(二)健全培訓、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錄用的公務員實行專門法律知識考核并達到規定要求。
(三)加強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行政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報道。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辦法所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評分標準》執行。
前款規定的《考核評分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適時修訂。
第十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實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考核對象自行開展,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點考核、抽查考核等方式。
年度考核在考核對象自查自評基礎上,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開展,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執法監督員、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考核對象應當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考核機關提交自查自評書面報告;考核組以評查、抽查為基本形式實施考核。
第十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案卷和文件資料、抽查下屬單位工作情況、實地查看、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總分為100分,創新加分分值為10分。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九條 考核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創新加分:
(一)被自治區及以上行政機關作為經驗推廣的;
(二)獲得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被自治區及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典型予以宣傳報道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創新加分累計不得超過10分。
第二十條 考核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評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范性文件,引發惡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環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引發在全區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的;
(三)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引發惡性事件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考核機關應當對考核結果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等次的,考核機關給予通報表彰并抄報組織部門;評為不合格的,考核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寫出書面整改意見,當年實績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第二十二條 對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虛作假、循私舞弊等行為,應當啟動行政問責程序,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負責考核。考核結果應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
實行雙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考核的,考核結果應當抄送其上一級管理部門;由其上一級管理部門負責考核的,考核結果應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評分標準(政府適用)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評分標準(政府部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