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標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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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行署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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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喀納斯景區管理委員會,新區建設指揮部,地區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標責任追究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
目標責任追究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順利完成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年度計劃任務,督促各縣(市、景區)落實目標責任,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職能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各縣(市、景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年度計劃目標責任落實情況,以及各相關部門(單位)在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實施中職責的履行情況。
第三條 對重視程度不夠,采取措施不得力,致使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進展緩慢,影響總體進度的,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及關聯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縣(市)長、喀納斯景區管理委員會主任作為縣(市、景區)第一責任人,承擔全縣(市、景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領導責任。主要職責是高度重視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作,通過調查研究理清縣(市、景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思路,解決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各鄉(鎮)主要領導加快實施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步伐,聽取各鄉(鎮)實施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工作匯報,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景區)鄉(鎮)長作為鄉(鎮)第一責任人,承擔全鄉(鎮)實施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領導責任。主要職責是立足本鄉(鎮)實際,根據各村特點,因地制宜制定實施辦法,逐村落實地區、縣(市、景區)提出的要求和目標。
第六條 縣(市、景區)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和鄉(鎮)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是主管全縣(市、景區)和鄉(鎮)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立足當地實際,制定科學規范的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辦法和制度,完善措施,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完成年度計劃任務。
第七條 幫扶單位主要領導作為關聯責任人,承擔實施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是積極爭取項目,籌措資金和物資,加大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加快推進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進度。
督促檢查
第八條 各縣(市、景區)年度目標責任以與地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為準。具體督查內容包括各縣(市、景區)是否高度重視,機構是否健全,人員、經費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制定實施方案和階段性實施計劃是否切實可行,應采取的措施和辦法,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抗震技術政策情況,監督檢查與技術指導情況,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收集、上報情況,中央和自治區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自籌資金到位情況等。
第九條 督查的方式主要采取地區領導約談、下發督查單和通報等方式進行。
責任追究
第十條 對未完成地區下達的階段性目標任務的縣(市、景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縣(市、景區)、鄉(鎮)第一責任人和抗震辦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關聯責任人等,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其年度評優資格。
第十一條 各縣(市、景區)在實施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責任,并由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約談當地或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
(一)對實施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重視程度不夠,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工作進展緩慢,影響地區總體進度的;
(二)未完成本縣(市、景區)年度目標任務的。
第十二條 對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下列情形下發督查單,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自治區、地區的安排下達年度計劃的;
(二)配套資金不到位,影響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的;
(三)不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抗震技術政策,造成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四)對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實施過程中資金使用監管不力,出現濫用、挪用資金行為的;
(五)鄉(鎮)履行職責不到位,工作不認真,影響本縣(市、景區)或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總體進度的;
(六)未能認真及時地審核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準確報送統計情況的;
(七)未按規定時間完成驗收工作的。
第十三條 對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下列情形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一)組織工作不力,不能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
(二)報送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失準、延誤的;
(三)不能積極主動地向對口上級部門爭取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專項資金的;
(四)對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檢查指導和服務不力的;
(五)未按要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的。
第十四條 以上情形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其 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