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賭博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賭博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賭博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賭博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5年9月1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月9日來電收悉。對其中提出的有關賭博案件的兩個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通知》中指出的“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者”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和其他正當收入而以賭博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雖然有職業或其他收入而其經濟收入的主要部分來自于賭博活動的人。二、對于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我們同意你們提出的意見,即不論其輸贏,均應依法處理。
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賭博案件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關于嚴格查禁賭博活動的通知》中規定的“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者”。對此,我們感到在審判實踐中不好掌握。在解放后參與賭博的絕大多數人都是有職業的,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來源的很難找到。而當前賭博情況又相當嚴重,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法定刑也不高,若按上述規定處理賭博案件不利于查禁賭博活動。二是賭博有輸有贏,有贏得多的,也有輸得多的。以往我們掌握,對于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慣賭情節嚴重的,不論是輸贏,都予以定罪判刑。這樣掌握和理解可否,特速請示,望復。
198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