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省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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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省級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省級政府
晉政辦發〔2010〕3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省級政府投資資金投入方式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一日
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省級政府
投資資金投入方式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帶動和導向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公益事業、政權基礎設施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等公益性項目之外的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簡稱非公益項目)省級政府投資資金(簡稱政府資金)投入方式,形成政府資金的良性循環和有效周轉使用,確保政府資金安全,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省級政府資金,是指用于投資建設項目的省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各類政府專項建設基金,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非公益項目,是指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為了取得長期、穩定的經營收入,并且確實具有收入功能、效用和投資回收能力的項目。以社會公益服務為目的但附有經營收入的項目除外。
第四條 政府資金的投入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突出重點,安全高效,保值增值的原則。
項目單位在申報項目建設相關審批手續時,提出申請政府資金支持,且只能一次性申請。
第五條 根據不同情況,政府資金對非公益項目采取資本金注入、投資入股方式投入。特殊情況,政府資金以特別流轉金方式支持非公益項目建設。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代表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省人民政府對政府出資的非公益項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代表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省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實施的非公益項目,政府資金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同時轉增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資本。政府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或者資產,授權相應的國有企業或國有股持有人依法持有、管理,并承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第七條 除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各類企業實施的非公益項目,政府資金采取投資入股方式投入。
投資入股分為“資本金入股”和“貼息入股”兩種類型。
“資本金入股”資金可作項目資本金,其入股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的30%!百Y本金入股”資金與企業自籌資金應當同步到位。
“貼息入股”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利息,其入股金額按項目審批時銀行貸款額、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中長期貸款利率、建設期加一年進行計算,并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最多不超過項目貸款利息總額!百N息入股”資金在銀行貸款到位后撥付。
第八條 以投資入股方式投入的政府資金,由政府資金安排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委托山西省政府投資資產管理中心等相關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代政府持股,行使出資人權利,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投資持股期限5年,特殊情況可延長至7年。政府以投資入股方式對一個企業的政府投資,應當由同一個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管理。
政府股權遵循階段性持股、不控股原則。項目建成前,政府股權不參與項目實施企業分紅;項目建成并正常運轉后,政府股權依法獲取投資收益,并擇機實施股權轉讓。
第九條 對上市公司、因客觀條件股東結構不易調整的企業以及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直接實施建設的項目、事業單位直接實施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政府資金以特別流轉金方式支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政府資金以特別流轉金方式出資的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一條 以特別流轉金方式出資的政府資金,由政府資金安排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委托山西省政府投資資產管理中心等相關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代政府管理,行使出資人權利。特別流轉金投資期限5年,到期后收回投資。
第十二條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批復的非公益性建設項目,政府資金投入方式按原批復執行。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代表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督管理政府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和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有關國有股持有人和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政府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或者資產依法經營、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本省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與本暫行規定不符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