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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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的通知
朔政辦發〔2010〕10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朔州市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朔州市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州市旅游產業發展規劃〉(2010—2015年)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強化旅游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推動我市旅游工作再上新臺階,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旅游局、六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旅游企事業單位,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暫不列入考核(評價)對象。
第三條 考核(評價)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旅游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評價)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評價)對象、內容及方式
第五條 考核對象是六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評價對象為市旅游局。第六條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進行,考核指標分三個部分:
(一)目標完成情況(30分);
(二)項目建設情況(40分);
(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30分)。
具體考核內容及計分方法按附件執行。
第七條 對市旅游局依據六縣區旅游產業發展情況進行評價。
第八條 考核(評價)所用數據,如納入統計范疇的,以統計局出據數據為準;未納入統計范疇的,以考核確定為準。
第九條 考核(評價)每年進行兩次,年中通報、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評價)結果類別
第十條 對六縣區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度得分為主要依據,排隊后,對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別評為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對單項工作突出的可設單項獎。
第十一條 對市旅游局的評價結果分兩種情況:六縣區旅游工作完成量平均達到80%以上,評為“旅游產業振興突出貢獻單位”;完成量平均達到70%—79%,評為“旅游產業振興貢獻單位”。
第十二條 對全市旅游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項目主體以及先進個人可根據逐級推薦和考核(評價)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優中選優,評為“旅游產業振興優秀企業”和“旅游產業振興先進個人”。
第四章 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 市政府每年召開一次全市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對上年度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進行獎懲兌現。
(一)對評為一、二、三等獎的考核對象分別授匾并各獎勵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對得分60分以下的進行通報批評。
(二)對評為“旅游產業振興突出貢獻單位”或“旅游產業振興貢獻單位”的評價對象,授匾并分別獎勵3萬元或2萬元;對未完成60%工作量的進行通報批評。
(三)對評為“旅游產業振興優秀企業”的企業或項目主體授匾,并分別獎勵單位2萬元。
(四)對評為“旅游產業振興先進個人”的人員頒發證書,并分別獎勵1000元。
第五章 考核(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市旅游局負責對六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考核,并按規定向市政府推薦“旅游產業振興優秀企業”和“旅游產業振興先進個人”。
第十五條 考核實行日常督促檢查與年中通報、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按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一)自查。六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按照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進行自查打分,并于召開全市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前一個月將自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市旅游局(自查打分情況須提供相關的證據);
(二)復查。市旅游局對照六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自查報告,結合日常檢查情況,經復核后,進行綜合考評,測算出考核得分;
(三)審定。市旅游局將考核情況匯總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對市旅游局的評價由市政府根據六縣區的旅游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項工作所用各項資金從市財政列支。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旅游產業發展和振興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第十九條 各新聞媒體要對旅游產業發展工作考核全過程進行有力的宣傳報道。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