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呂政發[2010]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呂梁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的社會保障體系,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互濟支撐能力,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和促進再就業的雙重功能,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以及我省的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境內的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目標是:統一征繳,統一支付,統一管理。
第二章統一征繳
第四條 市失業保險中心應當于3月3 1目前,按照市統計局口徑,科學、合理分解下達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任務。
第五條 市直及市直以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失業保險費,由市失業保險中心負責征繳。
其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費,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市一區)失業保險中心負責征繳,并全額繳入市失業保險中心基金帳戶。
第六條 單位繳費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市、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全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個人繳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本人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對于職工工資不能正常發放的特別困難企業,經市失業保險中心核準,本人工資低于離石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最低工資標準核定繳費基數,單位部分可按個人繳費基數之和核定繳費基數。
第七條 市、縣兩級失業保險中心統一使用《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由市失業保險中心向市財政局集中領取,分發各縣。各級失業保險中心應妥善、規范管理和使用票據。市財政局應當于年度終了10日內進行年檢。
第八條 市失業保險中心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將收入戶基金及利息全部繳入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應無余額。
第九條 縣(市、區)失業保險中心應當于12月25日前支出戶利息和未支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應全部繳入市失業保險中心收入戶。市失業保險中心應將上述基金和利息及市本級支出戶結余失業保險基金和利息全部繳入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條 年度考核市、縣兩級失業保險中心征繳任務的完成情況,以年內繳入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基金總額為準。
第十一條 對完成任務的市、縣兩級失業保險中心,市財政應當于3月3 1日前安排一定的以獎代補資金,用于逐步改善各級失業保險中心辦公條件。縣(市、區)也應安排一定的獎勵資金。市失業保險中心根據對縣(市、區)基金征繳的考核結果,嚴格獎懲兌現。
第三章統一支付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基金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縣(市、區)失業保險中心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上報市失業保險中心本季度“基金支出計劃",經市失業保險中心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復核,每季度第一個月1 5日前,由市失業保險中心基金支出戶核撥至縣(市、區)失業保險中心基金支出戶。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金的支付統一執行離石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支付,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參保單位“轉崗培訓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的支付,按照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補貼辦法和標準的通知》(晉勞社失[2003]261號)和《關于加強失業保險管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的意見》(晉勞社廳發[2007]138號)文件規定,由市失業保險中心申報并提供相關資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復核后列支。
第十六條 統籌基金的核撥,應當與失業保險基金征繳任務的完成情況掛鉤:
對完成上年度征繳任務的縣(市、區),根據其支出需要,從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中全額支付。
對未完成上年度征繳任務的縣(市、區),當年支出與上年度基金實際征繳額相抵,若出現缺口,按上年度基金征繳任務的完成比例,從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縣(市、區)承擔。
第十七條 市失業保險中心應當于年度終了10日內,按上年度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際收繳額的10%上解省級調劑金。
第十八條 全市失業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三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并申請省級調劑。
第四章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業務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勞社廳發[2006]24號)文件規定,統一規范管理。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確認,由縣(市、區)失業保險中心對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報市失業保險中心復審、批復。全市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由市失業保險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手冊》及身份證于每月規定的時間,到當地失業保險中心辦理簽領手續后,在指定銀行領取相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在本市范圍內跨縣轉遷時,應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兩級失業保險中心應當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繳費臺賬和支出臺賬。
第二十四條 每年一月底,市失業保險中心應當統一編制上年度基金決算和本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
理。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在留足一定額度的周轉備用金外,
其余部分應當按規定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以確保失業
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六條 市、縣兩級失業保險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
理制度,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
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七條 實行市級統籌前,縣(市、區)應當在規定時
限內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l、清理參保人數
澄清實有參保人員底數,經縣(市、區)失業保險中心和參
保單位雙方確認后,上報市失業保險中心備案。
2、清理基金滾存結余
清核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結余總額,經
縣(市、區)失業保險中心和財政部門雙方確認后,上報市失業
保險中心和市財政局。
3、清理歷年欠費總額
對未參保和中斷繳費的單位,按照我市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時
間、范圍及同期的費率,計算其欠費和滯納金,并簽訂補繳協議,
限期清繳、期限不得超逾五年。清理結果上報市失業保險中心。
4、清理基金賬戶
先將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余額全額繳入同級
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再將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
戶滾存結余全部上劃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撤銷縣(市、
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金收入戶,縣(市、區)失業保險
中心只設立基金支出戶,以確保基金支出業務的正常運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事項,執行市級統籌前的有
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