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呂政辦發[20l0]8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行政執法部門:
《呂梁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暫行)》已經2010年6月l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要求如下:
一、安排部署(2010年7月上旬前)。各縣(市、區)政府、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召開動員會,部署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
二、梳理執法依據(2010年7月底前)。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依據(包括執法主體、執法權限、依據名稱、頒布機關、處罰項目、處罰種類、處罰標準及幅度等)進行梳理,匯編目錄,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可在2008年出臺的《呂梁市行政機關執法依據匯編》基礎上,對照2008年1月1日以來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予以調整。
三、制定裁量標準(2010年8月底前)。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梳理處罰依據的基礎上,根據《呂梁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暫行)》,結合工作實際,對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范圍、行使條件、裁量幅度和實施種類等,進行合理的細化和量化,制定更加具體、更具操作性的裁量執行標準,經集體討論審議后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統一公布。
四、完善配套制度(2010年9月底前)。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公開制度、自由裁量集體討論制度、自由裁量說明制度、自由裁量審核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和聽證制度。同時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執法部門應將本地區、本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總結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各級各部門要深刻認識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行專題安排部署。各級各部門都要成立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監察、法制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在制定裁量標準過程中,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統一性,又要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出發,體現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本系統上級部門已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各行政執法部門可直接引用。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要做好本系統標準制定的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工作,避免同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在市縣部門之間、各縣部門之間差異過大。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政府法制機構的聯系溝通,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反饋。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全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協調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落實不力、執行不到位的縣市區和部門要予以通報。
聯系人:崔俊杰 聯系電話:8228911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呂梁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若干規定(暫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提高行政執法效力,加強廉政建設,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部門,包括本市各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四條 市?h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監督和指導,各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同一機關對于同類主體、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明確適用不同種類的具體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數量、金額、主觀故意、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劃分出明確、具體的不同等級;但不得少于輕微(低)、一般(中)、嚴重(高)三個等級;
(三)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從其規定;
(四)新頒布、修改或者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補充、修改、廢止的實施標準,報請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公布;
(五)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六)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不得增設行政處罰,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時應當遵循下列順序:
(一)效力高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向行政執法部門如實反映其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糾正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內按照低的檔次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處罰幅度所設定的下限標準。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六)妨害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七)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八)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內按照高的檔次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處罰幅度所設定的上限標準。
第十一條 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按照以下規定適用:
(一)處罰種類的適用。嚴重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行政拘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一般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輕微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較小數額罰款、警告。依法既可以實施單處又可以實施并處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的,盡可能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屬于嚴重違法行為的,優先適用并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并處的,從其規定。
(二)罰款幅度的適用。行政處罰中適用罰款的,行政執法部門一般應當在法定幅度內把罰款分為下限數額罰款、一般數額罰款、上限數額罰款三個層次。法律、法規規定罰款數額較大的,可以劃分為五個層次。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節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案件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處罰不同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的;
(四)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五)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六)采取脅迫、誘騙、教唆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對違法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先放任違法行為,再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因已實施行政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存在的;
(九)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以及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行政執法部悶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情況,作為該單位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之一,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按照《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結果,將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重要內容和行政復議合理性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