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工傷保險盟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工傷保險盟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工傷保險盟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工傷保險盟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署發(2010)178號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大企、事業單位:
現將《錫林郭勒盟工傷保險盟級統籌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錫林郭勒盟工傷保險盟級統籌
實 施 辦 法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能力,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錫林郭勒盟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盟級統籌是指在全盟范圍內,實現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
第三條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按《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關于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全盟實行統一的行業差別費率標準:一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為1%、三類行業為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費率原則上控制在0.3%至1%之間。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按有關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第五條 每年一季度,各旗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本轄區內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并上報盟社保經辦機構核準。盟直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由盟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第六條 地稅部門根據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任務,依據核定的繳費比例和基數,全額繳入同級人民銀行國庫。
第七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制度
(一)旗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本轄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由同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分別報盟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盟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盟直范圍內的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二)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匯總全盟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盟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行署審批執行,同時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盟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集中管理、分賬核算、預算控制、調劑使用”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盟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置盟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本級和各旗縣市(區)當期收繳的工傷保險費及歷年累積的工傷保險基金全部劃入盟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旗縣市(區)不再設財政專戶,盟、旗社保經辦機構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三)每月10日前,盟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年初預算和各地用款計劃及支出明細,提出全盟下月用款計劃,經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盟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撥至盟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支出戶,再分別撥付旗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使用。
(四)旗縣市(區)完成當年預算收繳任務后發生的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用本地結余基金彌補,仍有缺口的,用盟級統籌基金解決。未完成預算收繳任務出現基金缺口的,由當地政府自行解決。
第九條 繼續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各旗縣市(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15%提取,其中70%作為盟級儲備金,30%上繳自治區。儲備金的管理和調劑使用按《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