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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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松政發〔2010〕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省級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松原市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松原市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環境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區從事賓館、飯店、洗浴、歌舞廳、影
劇院、汽車摩托車維修、噴漆、廣告裝潢、大理石加工、物流貨場等飲食、娛樂、服務行業,并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及產生異味和惡臭、噪聲和振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飲食、娛樂、服務場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城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工商、文化、公安、衛生、食品藥品監管、住建、規劃、公用事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及妨礙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第五條 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
(一)居民小區、文教區內,禁止興辦歌舞廳、影劇院、物流貨場及帶有切割、沖壓、打磨的修理加工類企業,禁止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
(二)居民樓(不含臨街商住樓)內禁止興辦產生油煙、惡臭、異味、粉塵、噪聲和振動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
(三)臨街商住樓內禁止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粉塵、噪聲和振動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
(四)市區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禁止新建燃煤散燒鍋爐和大灶,原有燃煤散燒鍋爐和大灶逐步淘汰。
第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應當配備下列污染防治設施:
(一)產生油煙的,要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廢氣凈化裝置,排放的油煙必須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高空排放,嚴禁油煙向居民小區、街道或地面直接排放;
(二)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要配置隔油、殘渣過濾等裝置,不得將殘渣等廢棄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網;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要配置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嚴禁利用滲坑、滲井排放廢水;
(三)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要安裝隔聲、降噪、減振設施,排放的噪聲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區劃要求;
(四)產生惡臭、異味或粉塵的,必須安裝氣味處理或粉塵回收裝置,不得無組織排放。
第七條 飲食、娛樂、服務行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使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原有未使用清潔能源的,要按照市政府規劃限期改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凈化和污水隔油、過濾裝置要根據產品的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持正常使用;
(三)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四)產生固體廢物的,要分類收集,定點存放,產生的廢機械油、廢顯影液、定影液等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
(六)直接向環境排放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物的,要依法繳納排污費;
(七)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阻撓檢查。
第八條 對污染環境或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飲食、娛樂、
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時,需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環境影響申報手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營業執照。
新建歌舞廳、影劇院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噪聲防治設施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驗收合格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要按照環境保護部《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或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要及時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營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7個
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對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環境投訴案件,環境保護及相關部門要及時處理;涉及到訴訟或仲裁的,各相關部門要做好配合舉證工作。
第十二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環境
保護及相關部門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各縣城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松原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