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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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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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辦發〔2010〕1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的《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淄博市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其鄰近的建筑工程(以下統稱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市及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強化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等意見的通知》(淄政發〔2009〕9號)確定的監管范圍,具體負責監管范圍內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建設手續
第五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方可施工建設。
第六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程招標和施工總承包制度,嚴禁違法肢解發包工程項目。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項目時,應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關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雙方應簽訂分包合同,明確安全事項。
第八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落實工程周邊環境評估、安全告知交底等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安全生產創建目標、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其支付計劃,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章安全保證體系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設置負責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人員,并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安全保證體系,配備項目專業安全監理人員,并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項目總監、專業安全監理人員應加強對總承包、分包和塔吊拆裝等單位建筑業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資格、安全職責履行以及大型機具和防護用品的審查,強化對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監理,完善監理日志、旁站記錄、監理通知書、監理例會會議記錄等資料。
第十三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專業配齊專業檢查人員,足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四條參與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的施工企業,其總公司級安全管理機構應每月組織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分公司應每半月組織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項目部應每周組織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項目專職安全員應每日進行安全巡查。
第四章安全施工流程
第十五條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嚴格執行方案審批制度。超過一定規模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制度。
第十六條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嚴格執行作業前安全檢查驗收制度,加強過程監控和報告工作,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到位。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針對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對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
第五章建筑起重機械管理
第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辦理起重設備產權備案。
第二十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塔吊安裝前,必須由建設、監理、施工、設備安裝單位共同確定塔吊的安裝位置,確保塔吊與周邊建筑物、構筑物、架空線路和相鄰塔吊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二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塔吊回轉半徑原則上不得覆蓋學校建筑物、活動場地和道路等。確因場地狹窄,學校在起重機械、建筑施工墜落范圍內的,相應區域必須設有可靠的防砸措施,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和警戒隔離區域,必要時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五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塔吊使用單位必須明確設備的檢查維護責任主體,加大設備檢查力度和頻率,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對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六章治安保衛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應實行封閉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施工圍擋、門衛室、大門,施工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度,認真執行門衛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現場所有工作人員應進行身份核對和登記。加強對職工作息時間、出入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應盡量單獨設置進出通道,與學校教學、生活區域隔離。無法單獨設置進出通道的,現場所有人員應佩戴工作胸卡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學校的統一管理。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主要危險作業部位和安全隱患、需要學校配合的安全工作,以書面形式提前告知學校。
第三十二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積極協調學校,在施工現場圍擋和門口處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宣傳標語等,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安全警示性提示,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三條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施工期間,學校應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做到不攀爬施工圍擋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在施工危險區域游戲和運動。
第八章監督考核
第三十四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學校建筑工程的監督檢查,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綜合檢查、巡回抽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實施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確保隱患登記、整改、排除全過程受控。
第三十五條對隱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實而導致發生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責任倒查,頂格處罰,保持安全工作的高壓態勢。
第三十六條對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