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淄政辦發〔2010〕1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2000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淄政辦發〔2000〕106號文件發布的《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在地區間經濟、技術、人才、物資等方面的交流作用,促進我市與外地的經濟合作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是指在規定的范圍內,對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的設立由審批改為辦理登記手續,以登記備案證明取代相關的審批文件。申請機構依據已取得的登記備案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并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以外的政府以及行政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為加強相互聯系,溝通信息,進行經濟聯絡和協調服務,在我市設立的非經營性的辦事處、聯絡處、工作處等辦事機構。
第四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凡冠以淄博名稱的,由淄博市經濟合作局負責登記備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國土資源、房管、質量技術監督、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設立外地駐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其他依法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申請設立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公函。應包括擬設辦事機構的名稱、性質、任務、主要業務、建制級別、人員編制等內容;
(二)申請單位上級領導部門批準來淄設立辦事機構的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淄建造、購買或租賃辦公和其他用房的有關證明和協議文件;
(四)辦事機構負責人職務任命(委托)書、工作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申請單位屬企業的,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復印件;
(六)自行解決處理辦事機構撤銷后遺留問題的承諾函。
第七條凡申請設立駐淄辦事機構的外地單位,應認真填寫《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備案申請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領取市經濟合作局統一印制的外地駐淄機構登記備案證明和《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據此方可對外掛牌辦公、開展業務。
第八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憑登記備案批準文件和《登記證》辦理公章刻制、銀行賬戶設立等手續,有關部門應提供方便。外地駐淄辦事機構需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九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可持相關戶籍材料和市經濟合作局出具的登記備案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對確需遷移戶口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招聘職工,必須執行淄博市的有關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因工作需要,夫妻雙方或一方在駐淄辦事機構長期工作的,其子女可在淄入托、借讀,教育部門應積極協助辦理。
第十二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的登記備案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幫助外地駐淄辦事機構解決其工作中的實際困難,保護其合法權益,為外地駐淄辦事機構提供以下服務:
(一)通報有關會議、文件精神及重大經濟活動情況;
(二)組織參加有關經貿洽談、產品展銷等招商引資活動;
(三)適時舉辦聯誼活動,交流區域、行業間的經濟合作信息,為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
第十三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應按規定期限,持《登記證》辦理年審手續。對逾期未辦理年審手續的,相關證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的辦公地點、負責人、組織機構、人員等事項發生變更后,應在10日內向登記備案機關遞交變更說明,并辦理變更手續。
外地駐淄辦事機構需要撤銷的,應在撤銷前持單位信函到市經濟合作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將《登記證》正副本、有關文件等交市經濟合作局處理。
外地駐淄辦事機構遺失《登記證》的,應當按規定申請補領!兜怯涀C》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轉讓和買賣。
第十五條外地駐淄辦事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以及我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淄博市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0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淄政辦發〔2000〕106號文件發布的《淄博市外地駐淄辦事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