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暫行辦法(試行)
濟寧市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暫行辦法(試行)
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
濟寧市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暫行辦法(試行)
濟寧市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暫行辦法(試行)
濟民字〔2010〕27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醫療救助程序,有效保障城鄉困難居民的基本健康權益,根據民政部等四部門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濟政發〔2009〕26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是民政部門利用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平臺,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通過其所住定點醫院專門醫療救助窗口,在出院結算時,按規定直接給予醫療救助的服務方式。
第三條 “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簡化程序、便民利民;
(二)先保險、后救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三)屬地管理、分級負擔;
(四)民政主導、部門配合;
(五)量力而行、循序漸進。
第四條 “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對象范圍為:
(一)城市低保對象;
(二)農村低保對象;
(三)農村五保對象。
第五條 “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病種主要包括:白血病,尿毒癥(定期血、腹透析治療),惡性腫瘤,Ⅰ、Ⅱ型糖尿�。ê喜⒏腥净蛴行�、腎、肝、神經并發癥之一者),高血壓病Ⅲ期,冠心病,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肺心�。ǔ霈F右心衰竭者),支氣管哮喘,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重癥傳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發癥,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銀屑病,永久性甲狀腺功能減退,風濕性心臟病,結核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障礙),前列腺增生,重癥肌無力,帕金森綜合癥,消化性潰瘍,甲狀腺功能亢進,股骨頭壞死,周圍血管疾病等。
第六條 市城區(市中區、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北湖度假區)“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標準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機構(以下簡稱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后,個人實際負擔住院醫療費用5000以下的救助50%;5001元至10000元的救助60%;10001元以上的救助65%,最高救助資金限額為10000元。其他縣(市)根據當地文件規定的救助標準執行。
第七條 “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程序:
(一)入院備案登記。救助對象憑定點醫院開具的住院通知書、身份證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到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專門服務窗口進行登記備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救助對象和有效證件進行核實,確認準確無誤后,通過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平臺在網上登記備案,并將復印件留存。
(二)出院即時救助。救助對象出院時,首先在醫院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報銷手續,然后憑住院收費專用票據、保險費用結算單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到醫療救助專門服務窗口進行救助費用結算。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救助對象提供的證明材料核實無誤后,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系統準確錄入相關資料、數據,系統自動計算醫療救助金,打印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結算單;救助對象在救助結算單上簽字,并領取醫療救助金。定點醫院將救助對象的住院收費專用票據、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和醫療救助結算單留存。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救助對象出院時,憑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直接到醫療救助專門服務窗口進行救助費用結算。
第八條 救助對象享受“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市、縣(市、區)規定的限額資金救助最高標準。
第九條 “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資金實行季結算,具體結算程序為:
(一)“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資金由定點醫院先行墊付,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月底,定點醫院對本季度發生的醫療救助資金審核確認后,將救助資金結算報表和救助對象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復印件,以及住院收費專用票據、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結算單等相關材料,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報救助對象所屬市或縣(市、區)民政部門核查審批;
(二)民政部門對定點醫院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確認審批后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對有關材料審查無誤后,從醫療救助基金專戶中及時把本季度的救助金劃撥到定點醫院賬戶。
第十條 民政部門在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工作中,負責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對象基本信息的錄入、修改和動態管理等,做好系統日常維護工作,落實“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情況的網上監控、管理和救助資金的復核審批。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負責“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資金的審查和撥付工作。
第十二條 衛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院醫療救助服務的指導、管理和優惠政策的兌現落實,協同做好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工作。
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定點醫院由衛生、民政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三條 定點醫院負責建立“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平臺,設立醫療救助專門窗口,設置標識牌,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和相關設備;負責“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工作,對出院的救助對象實行即時救助服務;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月底,審核、上報本季度醫療救助資金結算報表和相關材料。對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的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出,由定點醫院承擔。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同做好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對因條件限制,無法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的困難居民,仍按有關文件規定的救助程序實施救助;對“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救助后符合二次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給予救助。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