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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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威政發〔2010〕2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市政道路、橋梁、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是威海市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市直城建管理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轄區內市直城建管理區以外區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林業、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負責、合理安排、統一管理、資源利用”的原則,會同規劃、林業、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合理確定建筑垃圾臨時消納處置場所。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利用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的基坑、洼地、礦坑等場地作為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應當經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并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生態保護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達到預定容量后,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及時采取開發建設、復墾或者綠化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章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
第七條 房屋、市政建設項目的土石方工程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土石方工程不得施工;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土石方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采取防塵措施;
(四)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五)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六)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
第十一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管轄范圍,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二條 申請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威海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并根據實際參與營運車輛的數量,按照一車一證的原則,配發《威海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副本;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威海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載質量、機動車號牌;
(五)建筑垃圾產生地點和傾倒地點;
(六)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
(七)核準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五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十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應當傾倒于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確定的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或者運送至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第四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區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預測情況,結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制定建筑垃圾科學治理和綜合利用長期規劃,合理規劃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布局。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使用建筑垃圾作為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符合稅收減免優惠條件的,在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后,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相應的稅收減免。
第二十二條 鼓勵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積極引進以建筑垃圾為主要生產原料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和設備,促進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
第二十三條 加大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推廣力度,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財政、城鄉建設部門在城市公用設施和公共建筑建設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在保證建筑質量和相關要求的前提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置信息平臺,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載體及時公布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等信息,及時合理地調配和處置各類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收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它場地的,可以向當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建筑垃圾處置信息平臺公布。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遺撒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權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三十七條 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城建管理區范圍為:西起古寨東路〔自古寨東路與環山路交界處(不含環山路),沿古寨東路西側路沿石向北至AC3道路〕,東至海邊,南起平度路—海濱南路—清華街〔將平度路向西延伸至環山路,自平度路與環山路交界處(不含環山路)沿平度路北側路沿石,向東與海濱南路交叉,沿海濱南路東側路沿石向南至清華街,沿清華街北側路沿石向東至海邊〕分界線,北至環翠區孫家疃鎮與環翠區鯨園辦事處、高區怡園辦事處交界處之間區域。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