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房屋契稅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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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房屋契稅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房屋契稅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威政發〔2010〕4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房屋契稅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威海市房屋契稅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契稅計稅價格管理,科學合理地確定契稅計稅價格,建立統一公開的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工作體系,完善契稅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本辦法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是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計算契稅應納稅額的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納入契稅計征對象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工業用房及依法應屬于契稅計征對象的其他房屋。
第四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工業新區的汪疃、苘山兩鎮范圍內的契稅計稅價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契稅計稅價格的確定應當有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參與,遵循公開、公平、真實、合理的原則。
第六條 財政部門委托的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視為市場價格。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是契稅計稅價格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計稅價格,并履行計稅價格的監管職責。
第二章 計稅價格確定方法
第八條 契稅計稅價格應確定為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的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無成交價格的,按市場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條 估價機構進行房屋估價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圍內估價。
第十一條 估價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的不同性質及用途等特點進行估價,嚴格遵守《房地產估價規范》。
第十二條 估價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住宅性質(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場比較法;
(二)商業性質(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場比較法和收益計算法;
(三)辦公性質(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場比較法并根據情況需要輔助收益計算法進行驗證;
(四)工業性質(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成本計算法;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法。
第三章 計稅價格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房屋計稅價格數據庫,對計稅價格實行數據庫管理。
第十四條 推行計稅價格精細化、具體化管理,建立每棟房屋的詳細信息,包括房屋坐落、總層數、建成年代、結構、用途、配套、計稅價格、上浮系數等。
第十五條 實行計稅價格公開制度,保護和尊重公眾的監督權和知情權。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計稅價格的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土地價格浮動及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對計稅價格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計征方法
第十七條 實行納稅申報制度,完善納稅程序,規范納稅行為。
第十八條 實行納稅申報成交價格與計稅價格相比較,申報成交價格高于財政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的,按申報成交價格計征稅款。申報成交價格明顯低于財政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財政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計征稅款。
第十九條 未納入數據庫管理的房屋或者沒有成交價格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按財政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計征稅款。
第二十條 有關稅收法規對契稅計稅價格另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確定計稅價格計征稅款。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對財政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要求估價機構重新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與財政部門因計稅價格發生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榮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契稅計稅價格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