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生態環境監察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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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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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政辦發〔2010〕1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區
管委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臨沂市生態環境監察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
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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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監察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察”是由有執法權的各
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態保
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直接監督、檢查,對各種生態破壞事
件進行處理的執法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環境監察活動適用于
本辦法。
第四條 調查和處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應當堅持查處分離
的原則。生態環境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
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水利、林業、安監、發改、農業、建設、公安、
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檢
舉和控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違
法行為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第八條 臨沂市生態環境監察的重點范圍為資源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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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非污染性建設項目以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生態功能保護區、農村等領域。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履
行生態環境監察職責。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時,發現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部
門移送。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取得環保部頒發的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或山東省人民政府統一
頒發的山東省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察人員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單位生
態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取證。被檢
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在證據可能滅
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登記保存,并及時做出
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證據。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
不得阻撓、拒絕檢查。
第十三條 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生態環境監
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責任人簽名,F場監察發現問題的,
應當下達環境監察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
書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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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監察人員執行生態環境監察公務,應
當由兩名以上生態環境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法證件,并
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法規依據。生態環
境監察人員在執行生態環境監察公務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
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
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在監察工作中發現的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
規的行為,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
被檢查單位;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
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文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
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四)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
政處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程序給予行政處
罰;
(五)對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書
面通知或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必須依法進行,從環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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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立案到查處,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文書規范,建立專項
檔案,責成專人管理,并建立內部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監察人員違
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
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一)違反規定的程序進行生態環境監察的;
(二)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
致使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
(三)應當及時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而未通知、
移送的;
(四)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 年1 月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