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臨政辦發〔2010〕20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臨沂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區管委
會:
現將《臨沂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
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2 -
臨沂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整合城
市管理資源,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據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臨沂市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均應納入數字化
城市管理范圍。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管理,是指運用現代
信息技術,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細化管理行為,形
成發現、處置和監督城市管理問題的完整閉合系統的方法。
第四條 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實行資源整合、信息
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統一標準、統一監督、分級指揮、按責處
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規劃建
設、組織實施、指揮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數字化城市管理
的組織實施工作。
規劃、公安、城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協同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負責本市數字化城市
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 3 -
(二)負責統一受理、確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
并分類移交;
(三)負責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的信息采集和處置
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四)負責對責任主體問題的處置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五)負責有關問題的群眾投訴、舉報的受理、協調、跟
蹤和督辦。
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設立的數字化城市管理
實施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派遣、協調和督辦工作。
第八條 對數字化城市管理中發生的問題負有處置責任的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和各管委會及所屬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施產權人或管理維護單位,
要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及時做好處置工作。
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單位的信息系統要與市數字化城市管
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技術、業務等方面的對接。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
門,根據國家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發展要求、全市信息化發展
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理實際,編制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并
納入本市信息化建設和城市管理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后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
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數字化城市
- 4 -
管理實施方案。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有關數字化城市管理
部件、事件的范圍、分類、立結案、處置期限等標準,向社會
公布,并按統一的標準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當
體現整合資源、降低成本、發揮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則,并注
重加強管理機制建設,改善技術裝備,提高城市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與城市管理有關
的企事業單位,對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統和網絡,要按照全市統
一的規劃、技術規范要求實現與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互
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主要包括數字化城市
管理業務信息系統、數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化城
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網數據庫、數字化城市管理評價系
統,數字化城市管理協同工作網絡系統、數字化城市管理與相
關信息系統的交互平臺、城市管理熱線投訴受理平臺等。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法律法
規和相關規范、標準要求,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和電子政
務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并按規定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
第十三條 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
臺,實施統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各縣區建
立指揮平臺,統一納入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的分析、
評價范圍。
- 5 -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信息采集,是指按劃定的網格
區域,根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通過日常巡查或
其他方法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并將信息傳輸到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單位(以下稱信
息采集單位)或組織專門人員(以下稱信息采集員)實時發現
問題、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數字化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及時將采集到
的信息傳輸至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減少漏報,不得虛報、
瞞報、假報。
對輕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員現場處理。
信息采集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條 信息采集員采集信息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
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擾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員。
第十八條 信息采集單位采集的信息,對照城市管理部件、
事件標準,經受理、核查后,可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公眾投訴電
話、網上投訴地址等,及時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城市管理中
存在問題的舉報、投訴,并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有關單位、個人的舉報、投訴經查實的,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可給予獎勵。
- 6 -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處置核查
第二十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依據本實施辦法和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對采集的信息進行確認,符合條件
的移交各指揮中心。
第二十一條 各指揮中心對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移
交的信息,根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直接向對應的責任單
位派遣。
第二十二條 責任單位在接到指揮中心處置派遣信息后,
組織相應人員按規定時限進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反饋至監督
中心。
第二十三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根據各指揮中心
反饋情況,指令信息采集單位組織人員及時核查。經核查通過
的,予以結案;經核查未通過的,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
再次交指揮中心派遣。
第二十四條 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責任不清的,由所在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協調,明確相應的處置責任主體。對
跨區域、屬于市直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以及經所在區人民政府、
管委會協調后確實無法處理的問題,可由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
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協調。
對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協調仍無法確定處置責任主體的,可由所
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實施整改;專業性強
的處置問題,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單位代為實施整
改。
- 7 -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民舉報、投訴的相關
問題,要及時將處置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按照城市管理部
件、事件分類及處置期限的規定,對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進
行分析和評價,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接
受社會監督。
各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的分析、評價結果納入各類責任
考核范圍,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的
考核;
(二)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街道以及區直各有關部門(單位)
的考核;
(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對所屬單位的考核。
第二十八條 在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關責任人對交
辦的問題推諉、扯皮、拖延處置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按
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涉及違反有關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移交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信息采集員未按合同約定采集信息的,按合同
約定處理。對違反規定的信息采集員,信息采集單位要停止其
- 8 -
信息采集活動。
第三十一條 威脅、恐嚇、侮辱信息采集員,或搶奪、盜
竊、毀損采集員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
員的人身受到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
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網),是指城市中具
有明確產權人或管理維護單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環
衛、園林綠化、房屋土地等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相關設施。
(二)數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為或自然因素導致城市
管理部件發生改變或者破壞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現象。
第三十三條 實施城市化管理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的數字
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各縣數字化城市管
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 年3 月2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