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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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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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辦發〔2010〕1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評估辦法(試行)》、《十堰市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試行)》、《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試行)》、《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受理投訴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包括各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以下簡稱電子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依托行政審批電子政務系統,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進行實時、全程監控,依據監控結果作出績效評估并對存在的問題作出相應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的監督行政審批服務的信息系統。
第三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堅持應進必進、依法監察,客觀公正、有錯必糾,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的領導下,協調會議由市監察局會同市行政服務中心、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保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組成,負責推進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政審批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和參數;負責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中的違規問題進行查處和糾正。
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對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過程實施監督管理,開展績效評估;負責制定網上行政審批業務規范,優化網上行政審批工作流程,并接受公眾投訴;負責跨部門網上審批事項的協調和處理;負責管理和維護行政審批平臺的日常運轉工作,充分發揮市行政服務中心網站在網上審批中的作用。
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核審批項目的業務流程、職責權限、法律依據及辦理時限等,并報市政府審批。
市保密局負責審批項目的相關保密事項。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和維護的技術指導工作。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設立審批服務事項,公開經市政府同意的行政審批事項及相應的審批程序、依據、收費標準等信息,規范審批行為,建立受理、承辦、審核、批準、辦結等審批環節責任制,并按照電子監察系統的有關規范和要求,建立或升級改造本單位的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與市電子監察系統對接,配合做好電子監察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開的審批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互聯互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實行市、縣(市區)分級管理。監察機關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電子監察,對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市監察局與各縣(市區)之間建立數據交換和垂直監管關系。
第七條 監察機關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
(一)受理、承辦、審核、批準、辦結等行政審批環節情況;
(二)網上公布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的情況;
(三)行政審批收費情況;
(四)行政機關內部監察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五)監察機關應當監督的其他行政審批行為。
第八條 對行政審批超時限、違規收費、違反審批程序、違反政務公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等違規行為,電子監察系統分別發出“黃牌”和“紅牌”信號,對承辦人、審核人和批準人等責任人進行督辦。
第九條 對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部門和個人,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督辦,對辦事人員誡勉談話;受到警告兩次的,由市監察局督辦,對有關責任人誡勉談話;受到警告三次的,對所在部門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監察機關從政務公開、流程規范、辦理時限、收費合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廉潔行政、滿意調查、服務態度等九個方面,組織開展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績效評估。
第十一條 電子監察系統網站上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由監察機關統一接收后處理。
第十二條 定期通報各縣(市區)、市直部門行政審批績效情況,適時通報或公布測評結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
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作用,客觀公正地評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規范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電子監察績效評估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公平、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電子監察績效評估工作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監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潔的情況;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反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
(三)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情況;
(四)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的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活動中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五條 電子監察績效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政務公開。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和形式,將應公開的內容真實、準確地公開;
(二)流程規范。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是否按規定的依據、步驟、條件、數量及方式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三)辦理時限。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的期限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四)收費合規。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準實施收費;
(五)監督檢查。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六)法律責任。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審批應承擔的責任;
(七)廉潔行政。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廉潔情況;
(八)滿意調查。指行政審批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滿意程度;
(九)服務態度。指行政審批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態度的評價。
第六條 電子監察績效評估每月進行一次,實行百分制基準,評分制、加分制和扣分制相結合,評估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各行政審批機關,適時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電子監察年度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的重要依據之一納入考核。
監察機關應建立績效評估檔案,對績效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查找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審批機關提出整改建議,并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
第七條 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或電子郵件反映其對行政審批績效情況的意見和發表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
十堰市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試行)
一、測評對象
納入電子監察范圍的48個市直部門。
二、測評方法
(一)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按月進行,年度得分為12個分月得分的算術平均值減去因行政處分扣除的分值。
(二)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采取評分、加分和扣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政務公開、流程規范、收費合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廉潔行政采取扣分制,滿意調查、服務態度采取評分與扣分相結合,辦理時限采取扣分與加分相結合。
(三)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采用100分基準分制。部門的具體分值為:政務公開占10%,流程規范占15%,辦理時限占15%,收費合規占10%,監督檢查占10%,法律責任占10%,廉潔行政占10%,滿意調查占10%,服務態度占10%。
工作人員的具體分值為:政務公開占10%,流程規范占15%,辦理時限占15%,滿意調查占12%,服務態度占12%,監督檢查占12%,法律責任占12%,廉潔行政占12%。
部門和工作人員每大項最低得分為0分。
(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因出現《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規定情形,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視情況分別扣0.5-3分。
(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及行政審批問題被投訴的,經查實,情節輕微沒有受到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根據問題的性質,按量化打分細則相關內容進行扣分。
(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涉及行政審批問題被追究責任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受處分人數及處分檔次,分別在部門年度總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2、3、5、7、10分。
(七)行政機關向社會公開承諾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向社會公開承諾縮短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法定期限并且承諾期限縮短30%以上的加1分,在承諾基礎上每月提前辦結業務量占單位辦結業務總量比例達到10%的加1分,每提高10%再加1分,最高加5分;但未能履行承諾的,按超期限處理。
(八)同時涉及兩個部分以上量化測評內容的,應同時扣減相關部分量化測評分數。上述所有扣分及加分均同時計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得分內。
(九)各部門每月業務量占當月業務總量的比值形成各部門業務比重,根據業務比重確定各部門折合系數,具體規則如下:
三、組織實施
(一)48個市直部門的測評工作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工作人員的測評工作由所在部門組織實施。
(二)績效量化測評的依據包括:電子監察系統自動生成的數據、人工統計分析、民主測評和組織檢查的結果。
(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量化測評得分按以下公式確定:
部門量化測評得分=(政務公開情況+流程規范情況+辦理時限情況+收費合規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法律責任情況+廉潔行政情況+滿意調查情況+服務態度情況+獎勵分)*折合系數;
工作人員量化測評得分=(政務公開情況+流程規范情況+辦理時限情況+滿意調查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法律責任情況+廉潔行政情況+服務態度情況+獎勵分)*折合系數。
四、量化測評等級的確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分為四個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及以上為優秀,75-90(不含)為良好,60-75(不含)為合格,60分(不含)為不合格。
五、量化測評結果的運用
(一)監察機關會同市行政服務中心每月通報績效量化測評結果,年度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的重要依據之一納入考核。
(二)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績效量化測評結果將作為評選先進、公務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對量化測評中發現的問題和定期績效量化測評合格、不合格的部門由監察機關分別發出《行政效能監察建議書》和《行政效能監察告誡書》。
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監控作用,加強對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審批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建立預警糾錯機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四條 電子監察預警糾錯,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電子監察系統預警糾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發出預警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
第六條 黃牌或紅牌警告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性質輕微的,發出黃牌警告;
(二)發出黃牌警告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錯誤的,發出紅牌警告;
(三)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性質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發出紅牌警告。
第七條 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應當追究行政審批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章 糾錯范圍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出黃牌警告: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初審機關不在承諾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四)不在電子監察系統和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理由的;
(七)不向申請人提供按規定應當采用的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八)不在電子監察系統依法公開行政審批結果的;
(九)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不向申請人頒發合法、有效行政審批證件的;
(十)對于檢舉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不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的;
(十一)對轉出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
(十二)漏報、瞞報、錯報或者不實時報送行政審批數據的;
(十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性質輕微的。
上述款項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糾錯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發出紅牌警告: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的;
(四)對依法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而未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未經招標、拍賣或考試,或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依法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八)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九)被發出黃牌警告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錯誤的;
(十)違規在電子監察網外進行行政審批的;
(十一)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性質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責任劃分
第十條 依照行政授權或內部管理分工規定,行使相應審批權力的人員分別為承辦人、審核人和批準人。
第十一條 在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行政審批的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承辦人在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后,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集體研究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受委托方按照本章前條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委托方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錯誤實施行政審批的,受委托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審批義務,被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的,按層級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牌警告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二十條 被發出黃牌警告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人員,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紅牌警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合并使用第十九條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條 被發出紅牌警告的,對負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紀分別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同一行政審批事項一年內被發出黃牌警告兩次以上的,按被發出紅牌警告的情形處理。
妨礙或阻擾對其錯誤行為進行調查,或者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或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被審批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存在沖突,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實施行政審批的;
(三)因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錯誤情形發生的。
第二十六條 實施行政審批,違反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作出的處理不服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應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處理決定應當報送同級監察機關、組織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行政授權或內部管理分工規定,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期限系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
十堰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受理投訴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投訴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對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提起的投訴,適用本辦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其他途徑提起的投訴,依照信訪舉報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處理行政審批投訴,堅持事實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子監察系統接收的行政審批投訴,由監察機關統一接收后,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組織協調投訴處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受理下列行政審批投訴:
(一)拒絕、推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的;
(二)無合法依據或違反法定條件、程序、權限和時限實施行政審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開和告知義務,損害行政審批申請人知情權的;
(四)擅自收費或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五)在辦理行政審批、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收受利害關系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行政審批申請人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第六條 涉及重要、復雜問題的投訴,由監察機關直接辦理;一般性的投訴,轉由主管行政機關辦理。
第七條 轉由主管行政機關辦理的行政審批投訴,監察機關要求報送辦理結果的,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市監察局。
第八條 轉辦投訴件,需要報送辦理結果的,轉辦函應當注明辦理的期限,并移送投訴材料復印件;不宜轉原件或復印件的,摘轉投訴主要內容。
第九條 向監察機關投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監察機關及辦理行政審批投訴的行政機關,對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投訴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核查投訴情況時不得暴露投訴人身份。
第十條 根據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視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人員,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二)對有行政過錯行為的人員,依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三)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責令改正;
(四)存在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多方面原因,被投訴單位無法單獨解決的,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
(五)調查中發現投訴反映的問題不實或者投訴反映的問題已作出處理并整改到位的,可以終結調查。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投訴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監察機關要求報送結果的,應當書面向監察機關說明延長辦理期限的理由。
第十二條 署實名投訴并留有聯系方式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三條 投訴辦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接收的不涉及行政審批問題的投訴,轉監察局舉報中心處理。
第十五條 投訴問題經查證屬實,使違法違紀者受到應有懲處,并為國家、集體挽回或減少損失的,按照《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十紀發〔2005〕2號)有關規定,對投訴人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